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1個新的規定,要求法院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同時提出要對錯誤報導的新聞媒體追究責任。法院如何對媒體追究責任?這是1個不可輕率處之的問題。
有關機構主動接受媒體監督,也許作為單位內部紀律可以理解,但對於媒體來說,這並沒有甚麼意義。只要能確立媒體的採訪權,主動被動都無所謂。真正有價值的監督,往往都不是主動的。如果1個機構接受不接受監督,是看這個機構的內部規定或上級領導的要求,這本身就是對媒體監督的諷刺。
因此,這個規定的重點是在後面,也就是對媒體報導的限制和恐嚇。規定中說,新聞媒體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導嚴重失實或者惡意的偏向報導,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公正審判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這一點著墨不多,但翔實而具體,比前面部份更具有可操作性。
媒體的報導當然不應該失實,也不應該有偏向,更不要說嚴重失實和惡意偏向。這個要求不僅適用於報導法院和案件,對任何報導都應當如此。問題是,假如媒體犯了這樣的錯誤,它應該怎樣受到懲罰,以及受到怎樣的懲罰?
通常情況下,媒體的不良報導可以受到3種懲罰。1是法律的,這要求被報導的對象起訴,並經法院判決和執行;2是行政的,可以通過媒體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處理;3是市場的,不良的報導將會遭致讀者反感,從而失去市場。在一起惡劣的不實報導中,這3種懲罰往往並存,媒體的損失不可估量。
假如是這3種情況,根本不需要任何部門另作規定。因此,可以認為最高院的處罰是在這3者之外。除了指出向媒體的管理部門建議處罰之外,它還含糊其辭地說,將要依法追究責任。依據甚麼法呢?新聞法還沒有制定,無可依隨;民法倒是現成的,但何必多此一舉?
法院不是立法機構,也不是媒體的行政管理部門,它制定1個規定來追究媒體責任,讓人感覺有點怪異。1個企業可以這樣做嗎?或媒體可以出台規定來制裁法院嗎?
不可以。顯然,法院認為自己具有非同尋常的獨特性。因此,這個規定里特意強調法官形象和司法權威。
法官形象和司法權威的確非常重要。有多重要呢?可以說,就跟記者形象和媒體自由一樣重要。在現代社會中,司法獨立和媒體自由,是社會正義的兩塊基石,互為依存,缺一不可。不應該厚此薄彼,更不應該由一方面限制另一方。
如果非要在2者之前定1個先後順序的話,按照國際公認的《關於媒體與司法關係的馬德里準則》,那應該是其基本原則中強調的“媒體自由是言論自由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是民主法制社會的必要條件,法官有責任保護和實現媒體自由,而媒體有義務尊重個人權利和司法獨立”。這是1994年1月,1個叫做國際法學家委員會的非政府組織召集了23個國家的39位法律專家和媒體代表在馬德里商討後達成的共識。為甚麼是這樣呢?這裡面隱含著1個重要的價值命題︰司法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言論自由則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該條約確立的第1條準則是︰言論自由(包括媒體自由)是任何1個民主社會的核心基礎,在不違背罪刑法定的基礎上,媒體有權利也有責任向公眾傳遞包括審判前、審判過程中和判決後的案件信息,並對司法管理給予評價。
媒體對法院和案件的報導確有很多問題,但這些問題都應該按照應有的方式來解決。當案件當事人狀告媒體時,法院只是1個中立的裁決者;當法院或法官狀告媒體時,2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法院比起別的民事主體來說,的確多1個司法權威的問題。中國有擾亂法庭罪,有人還呼吁加上藐視法庭罪。即便有了這個罪名,也不能濫用來審查輿論。
法院尤其應當意識到,當受到媒體監督時,你代表的是強大的公權力。這種權力首先應該用來維護公民的權利,其次才是法官的權威。如果實現了前者,後者自不待言;否則,這個權威就會變成淫威,成為包括媒體自由在內的公民權利的威脅。(大馬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