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知:雷曼事主“滋擾”銀行職員‧警告無效可檢控


(美國)雷曼產品“爆煲”事件已發生兩年多,絕大部份迷債產品事主獲得賠償,但一些非迷債產品(如ELN)事主及專業投資者則不獲賠償,如今每天中環各大銀行門外,仍然看見事主們的抗議標語,針對銀行管理層人員的“柴台”活動亦從未間斷,儼然成了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一道人文風景線,但在平靜和包容的背後,原來有過一場法律爭戰,政府一度認為可用“滋擾罪”檢控言行出位的雷曼事主,但最終警方決定按兵不動。

故事要追溯至大約半年前,某大銀行外的雷曼事主針對個別銀行高級管理層採取了較為激烈的“柴台”舉動,包括阻撓進入和離開銀行大樓、在看到高管人員時用大聲公高聲喊叫帶侮辱言語,以及企圖衝向高管人員等,這些行為一而再發生,促使銀行高層報警。警方蒐集證據後把個案轉交律政司考慮,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研究多時,得出可以檢控的結論,雷曼事主陷入被刑事起訴的危險境地。

不過,律政司認為,雖然個別雷曼事主的言行超越了法律的界線,構成了“滋擾”(harassment),但由於警方長期以來包容雷曼事主在銀行門外示威抗議,雷曼事主未必知道自己的示威行為中哪些合法、哪些非法,因此警方要向示威者發出清晰的警告,包括以中文和英文雙語撰寫的書面警告,以及口頭解釋警告,如果在發出警告後,示威者仍採取警告所不容許的越界行動,那時候才可以正式拘捕和檢控。

警方收到這個指示後,發覺現實上不大可行,因為警告要清楚說明示威者的什麼行為構成滋擾,之後同一名示威者不顧警告作了同樣的越界行為,才可以執法,假如有組織的雷曼事主安排另一個人來示威,之前發的警告便沒有效,又或者收到警告的示威者採取新的“柴台”招式,同樣可以起到侮辱銀行高管向銀行施壓的效果,但就不構成警告書上的被禁止行為,照樣可以用言論自由作擋箭牌。簡言之,先警告後檢控對阻遏雷曼事主的抗議行動,作用不大。

另一方面,個別銀行見政府長期按兵不動,已主動採取民事法律措施,要求法院頒令禁制個別雷曼事主接近銀行總部正門,目前禁制令官司正排期審訊,假如法院接納銀行的理據,被禁制的雷曼事主若違反法院命令強行接近銀行範圍,警方屆時採執法行動便出師有名,不會被公眾質疑為限制表達自由。

警方思考再三,認為雖然雷曼事件已“事過境遷”,但事主與銀行之間的矛盾仍然尖銳,目前不宜由執法人員主動打破過去兩年多以來的局面,應該繼續容許雷曼示威者包圍銀行總部,直至法院就禁制令有裁決,或者示威者行為變為暴力,否則隨時會被指為打壓示威自由,觸發另一場政治風波。(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