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壯:讓攝影機進入法庭


(台灣)6月16日,憲法法庭的網路直播,讓台灣司法改革又往前跨進了一步。

目前各級法院開庭,因受到《法院組織法》的規範,禁止庭內攝影,除非申請旁聽,否則,絕大多數人都未曾親眼目睹法庭審判實況。雖然曾在審理重大案件時,地院、高院與最高法院採取過“電視牆轉播,但不准拍攝”與“電視牆轉播,未禁止側錄直播”兩種模式;現場直播庭訊,不論是由法院或媒體拍攝,在電視或網路上播放,卻仍被禁止。

憲法法庭決定網路直播言詞辯論,之所以具有重大歷史意義,乃是因大法官會議的網路直播模式,比三級法院所採取的兩種模式更具進步意義,甚至比美國最高法院也要進步。

美國最高法院至今仍禁止攝影機進入言詞辯論庭,參眾議員雖然一直想推動立法,讓媒體可以像直播國會質詢一樣,現場轉播大法官的言詞辯論過程,但因為多數大法官反對,相關立法迄今仍在國會懸而未決。

大法官的反對理由包括:言詞辯論不是娛樂事業,更不是馬戲團表演;現場直播可能有損最高法院的神聖莊嚴,也讓大法官會傾向多講一些“搶耳”的話(sound bite);已退休大法官蘇特更曾揚言:“除非跨過我的屍體,否則,攝影機休想進入我們的法庭”,另一位大法官湯馬斯更以大法官可能成為恐怖份子目標的荒謬理由,反對電視直播。

但諷刺的是,比美國司法更保守的英國最高法院,卻已在2009年開放電視直播,今年5月又與梅鐸的“天空新聞”合作開放網路直播,讓最保守的最高法院融入最進步的數位匯流時代,反而是美國最高法院被人譏笑仍然活在1776年。

更諷刺的是,在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其中有許多都涉及媒體是否有權利拍攝法庭實況,在80年代之前,最高法院常以可能影響公平審判的理由,判決媒體敗訴:“第一修正案雖然保障記者進入法庭的權利,但並不必然保障他們攜帶某種設備進入法庭的權利”;但80年代後,大法官的判決卻出現逆轉。

大法官逆轉的理由是:“審判是公共事務,法庭上所發生的事情都屬於公共資產”,但公眾雖有參與審判的權利,卻因受限於法庭旁聽名額,祇能借助媒體轉播而達到參與目的,如果當事人無法證明影響到公平審判,各州法庭當然有權決定攝影機能否進入,最高法院並無權干涉。

也因為最高法院的判決等於默許攝影機可以進入法庭,所以美國各州迄今都允許庭審直播,其中不同的是,有些州祇開放民事審判,有些州禁止拍攝州上訴法院與州最高法院,聯邦地院雖禁止直播,但聯邦上訴法院卻未禁止;司法界的共同看法是:除非涉及未成年人權益、性侵案隱私、證人安全以及重大國安利益,否則,“讓攝影機退出法庭,就等於將言論自由一併逐出法院”。但最高法院可以默許各州法庭直播審判,卻又禁止攝影機進入他們自己的法庭,難免予人自相矛盾之感。

司法一向是封閉系統,憲法法庭開放網路直播,外界雖不知決策過程為何,是否有大法官反對,但開放直播是進步作為,網路之後不但應該繼之以電視,司法院更應讓改革向下延伸,修法讓各級法院也援例辦理。

更重要的是:開放法庭直播,涉及的不僅是法庭規則的技術問題,而是攸關言論自由與公平審判的憲政問題,台灣剛完成立法的《法官法》對司法較偏重內部監督,真正具有民主監督意義的外部機制,就是讓攝影機進入法庭,讓媒體變成公眾的耳目。(作者是台灣資深報人)(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