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無線電視總經理陳志雲被控非法收受利益和串謀欺詐,法庭如何判決,9月2日便會揭盅。總結控辯雙方結案陳辭,志雲大師若要平安脫罪,必須連過三關。
第一關:參與外界商業活動身份
第一關是要法庭信納,他出席外界商業活動(奧海城除夕倒數)並收取11.2萬元報酬,並非以無線僱員的身份,而是以社會名人的身份應邀出席。陳志雲在無線的角色相當奇特,他並非無線旗下藝人,是行政管理人員,卻會擔當幕前表演角色,長期主持《志雲飯局》節目,這個藝人(artist)的身份,是否可以令他合法秘撈取酬?如果可以,則受僱代理人一般須獲得僱主許可,才能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外界有酬工作,在志雲的特殊情況下便不適用。
第二關:是否需要上司批准
第二關是要法庭信納,他出席外界商業活動並收取報酬,毋須獲得上司的批准。陳志雲的現任上司是李寶安,前任上司是陳禎祥。李寶安的證供對陳是相當不利的,李堅決認為陳需要向他申請批准,才能接外間工作取酬。陳禎祥則認為不需要,以往的做法是知會就可以了。陳志雲有就某些外間工作(不是全部)通知李寶安,但沒有請求批准。如果陳是低級小職員,不用上司批准之說當然講不通,但陳是總經理,又深得老闆六嬸器重,應外界邀請“出場表演”是否要事先問准上司,沒有簡單的答案。
第3關:藝人贊助協議是否知情
第3關是要法庭信納,他邀請佘詩曼、楊怡、楊思琦等5位女藝人“撐場”,免費出席他的新書發佈會,令他的愛徒叢培昆的思潮出版社向贊助商(瑪貝爾鑽飾)收取30萬元,但他其實並不知情,並非故意或與徒串謀徒弟去欺詐5名藝人和無線。庭審的證供中,無線高層樂易玲的供辭對陳相當不利,樂易玲認為,藝人若免費或減價出席有贊助的商業活動,需要經“過堂”程序審議,她不會批准藝員免費撐場。陳志雲的辯解分兩方面,一面是反駁樂易玲,列舉無線藝人畀面高層免費撐場的例子,另一面是與叢培昆劃界,強調自己不知道贊助協議原來指定佘詩曼等女藝人出席,甚至以為收取的11.2萬元是出書的書錢,而非出席新書發佈會的騷錢。
相比之下,無線前高層陳永孫的案情,較陳志雲簡單,但脫罪的難度也較高。陳永孫把澳門新濠集團支付予無線的520萬元(作為無線台慶節目移師澳門舉行的贊助費),扣起了55萬元,轉給叢培昆的思潮公司。陳永孫的辯解是,思潮協助無線台慶找贊助,55萬元是應得的介紹費,但新濠一方的代表在庭上作供指出,之前不認識思潮,是經陳永孫推介,才找思潮幫手負責物流,本來堅持付全款予無線,後來被要求將部份款項直接付予思潮。法庭相信哪一方的版本,就決定了陳永孫的命運。(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