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衛馬修:大馬對國際社會的責任


(馬來西亞)隨“一個馬來西亞布特拉俱樂部”人道救援部隊到索馬里採訪的馬新社電視台攝影師諾蘭法祖,不幸在摩加迪沙被擊斃的新聞,引發朝野的議論紛紛。

哥打毛律區國會議員阿都拉曼達蘭在推特發表以下的評語:到索馬里不僅是人道救援工作,這是我們在履行自己對國際社會的義務,也是對環球社會負責的一種表現。

這些都是令人震撼的字眼,馬來西亞其他方面的發展卻呈現南轅北轍的現象。

在舉國歡慶開齋節第二天與國慶日當天,澳洲最高法院7人團針對交換難民一案作出了裁決。

那些錯過了相關消息的朋友,以下是簡介:大致上,馬來西亞與澳洲政府達致協議,即澳洲會派遣800名為尋求政治庇護者到大馬,作為交換條件,澳洲將吸納4000名在大馬等候安置的難民。

澳洲兩名尋求庇護者挑戰這樣的安排,他們向法庭申請永久禁令,阻止澳洲政府將他們遣送至馬來西亞。

在一項6對1的多數判決中,法庭基於澳洲移民及公民部針對尋求澳洲提供難民庇護人士,可以到馬來西亞等候申請處理的頒佈,宣判這項難民交換協議不合法。

法庭關注的是馬來西亞不是1951年聯合國難民公約的簽署國,因此並不受到約束,而馬來西亞的法律也不承認難民的地位。

馬來西亞雖然承諾為這些難民提供權益保障,不過,與馬來西亞內政部在2011年7月25日簽署的協議書上,清楚闡明這項難民交換協議不具備任何法律約束。

對馬來西亞處理難民或尋求庇護者手法,是否符合相關人權標準、或者公平與正確地對待境內的難民或尋求庇護者等現象,法庭雖然表明不做任何評論,不過判決透露的訊息卻非常明確。

馬來西亞沒有簽署1951年難民條約,意味著法庭無法認同馬來西亞是一個適合處理難民的庇護申請的地方。

回到上述阿都拉曼達蘭的推文。

為甚麼我們必須要繞過半個地球才能履行我們對國際社會的義務,而在我們自家後院卻無法履行這些最基本的義務?

馬來西亞不僅沒有簽署1951年聯合國難民公約,也包括不同的公約:國際公民與政治權益公約、反對虐待或其他殘忍、不人道與有辱人格待遇及懲罰公約、消除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如果我們選擇漠視類似難民公約――這類聯合國關心難民以及國際社會為了提供難民基本權益最大的保護的公約,我們可以將自己納入負責任國際社會的一份子嗎?

如果我們選擇漠視承認難民公約前言――即認同惟有經過各國的通力合作方能解決難民課題,那我們算得上是正直坦蕩的國際公民嗎?

阿都拉曼達蘭針對1951年難民公約的立場,過於簡約。

回應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呼吁大馬簽署公約一事,他的推文如下:“律師公會主席要求馬來西亞成為簽署國,如果馬來西亞因此到處都是難民,他可以負起全責嗎?”

說了這麼多關於對國際社會負責的話,我們卻不要接受難民,我們只願意偶爾到非洲伸出援手?

履行對國際社會的義務及如何做個負責任的世界公民,應該從自己的家園開始。

政府通過Pemandu承認沙巴及砂拉越境內很多村落尚未通路、或享有24個小時的電流供應或乾淨水供。

2010年前,沙巴與砂拉越僅有57%的家庭獲得乾淨或經過濾的水供。

迫在眉梢的是,我們也須在2012年前為偏遠與極度貧窮的家庭,提供5萬所全新或重修的房子,近乎三分二這類家庭遍佈在沙巴與砂拉越兩個州屬。

當我們致力成為重要國際公約的簽署國時,或許我們可以善用資源,在協助其他國家前,先行協助國內需要援助的同胞。(譯:陳莉珍)(作者是執業律師)(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