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愛如‧衣食住行……網


智利大地震,第一時間向外界發出現場實況即時消息的,不是媒體記者,而是剛好人在現場的美國歌手Elliot Yamin在Twitter的留言。

由於事發在凌晨,首兩個小時內外電的相關新聞根本不能滿足急欲獲知現場實況的人,這時候有人發現Elliott在Twitter的逃命留言,網民紛紛跟進,連CNN也轉播Elliott的狀態更新。

這已經不是互聯網頭一次在緊要關頭成為傳媒大使。互聯網對許多人來說,已經成了衣食住行以外的必備生活條件。雖然如此,“互聯網上,人人自由”的問題仍一直爭論不休;當互聯網自由遇上人權隱私更是纏夾不清。

意大利法庭早前宣判,貼在谷歌分享網站的一段視頻侵犯隱私,3名谷歌高層應負罪責。

判決讓我大嘆豈有此理。我絕對不贊成人們在網上胡來,可是谷歌該當何罪?比如有人在酒吧鬧事欺壓弱小,業主需要負上甚麼責任?又比如有人在公園殺了人,公園是市政府的,難道市政府該為殺人案負起罪責?

引起這種種爭議的,皆因沒有國際公認的法律闡明,互聯網行為的合法與非法,以及網站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也沒有類似《聯合國人權宣言》的國際準繩,列明互聯網用戶的權利與權限、該與不該。

互聯網是科技文明的產物,也要有精神文明的體現,但目前各國盡在自由與國法間作無謂的爭論,對互聯網精神文明發展毫無助益。

精神文明建設也要有法律保障。互聯網發展瞬息萬變,相應法律卻只在起步階段。聯合國是時候設立“互聯網專署”,亦或設立“國際互聯網法庭”,專司互聯網奇難雜案。(大馬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