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健民:曾蔭權卸任前不要做的3件事


(香港)本文見報之日,曾蔭權任內的最後一份施政報告應已面世。文件會否如他所言,有長短期政策構思,我沒有什麼內幕消息。我所關心的,倒不是他在餘下任期還可以如何大展拳腳,有所作為。夕陽政府,縱然真的會努力工作至“最後一刻”,始終時不與我,難有所成。曾班子在這最後時光自然不足成事,但過去7年的經驗告訴大家,特區政府在餘下日子仍可敗事有餘。所以這刻我最關心的,倒是曾蔭權在卸任前如何可以避免再犯大錯,為社會帶來更大禍害。

具體來說,我衷心希望曾特首在卸任前有3件事情千萬不要做。

千萬不要要求人大釋法

第一,即使特區政府就外傭居港權上訴失敗,請千萬不要以要求人大釋法來解決有關問題。《基本法》第158條清楚說明:

“當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此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1999年特區政府就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爭議提請人大釋法的做法,其實已經有違《基本法》由法院提出釋法要求的原意,也把釋法範圍不合理地延伸到特區自治範圍(本地永久居民身份定義)上,對高度自治精神實際已產生了極大的破壞。故此,今次的居港權爭議,特區政府不應一錯再錯,理應以香港司法程序去解決紛爭。即使政府最終敗訴,如公眾也認為要限制外傭入籍香港的數目,也應以行政手段(改變將來來港外傭留港年期),甚至啟動修改《基本法》程序去徹底解決問題。

按《基本法》規定,《基本法》修改權在全國人大,但特區如能取得三分之二港區人大支持,三分之二全體立法會議員及行政長官同意,也可以向人大提出修改要求。這種做法的好處,是容許本地社會不同聲音去參與討論建立共識,更重要的是更能體現港人治港的精神。《基本法》通過於1990年,實行至今也超過了20年,時移世易物轉星移,新社會發展便會要求法律的相應配合。修改《基本法》固然是莊嚴的大事,最終決定權也在全國人大,但我們沒有必要盲目地以膜拜心態去看待《基本法》,認為絕不可以提出修改。

不要保留區議會委任議席

第二件事關乎區議會的委任議席。日前,政府透露要分階段取消區議會委任議席,在新一屆區議會仍會保留現有的三分之二議席,而有可能再需要多兩屆才可全數取消。這就是說,我們可能要到2020年才能把委任議席全數取消。這種建議,近乎不可思議。因為到了2017年,理論上普選特首都出現了,取消委任區議會議席為什麼比這個還要困難?更重要的是,儘快取消委任議席是去年政改時政府與溫和民主派的默契與共識,政府如今次這樣做,實際是背信棄義,出爾反爾。曾蔭權大抵覺得如今米已成炊,溫和民主派又可以拿他怎樣?但這種無賴小人之舉,只會徹底摧毀官民之間的僅存的脆弱合作基礎,也大大削弱了溫和意見的生存空間,令再下一輪的政改難上加難。曾蔭權多次以去年政改成功為傲,但假如走錯這一步,拖延落實全面取消區議會委任議席的承諾,只會陷下任政府於險境,使她日後在政改議題上全面失去支援,曾蔭權也要負上最終令普選無期的歷史罪名。

不要強推替補機制

最後一件自然牽涉到替補機制。關於對政府的建議的批評,早有公論,此處不贅。我由始至終不支持去年五區公投的做法,原因不是什麼浪費公帑的枝節問題,而是有關做法並不能給予對議題(反對政改方案又或者功能組別存廢)有不同觀點的人去清楚表達意見。建制派抵制補選,反對議題的人士便沒有機會透過投票來表達意見,而主催者又一直拒絕清楚列出“表決”的勝敗準則(如投票率得票率多少等),結論是這極其量只是一次持某種觀點的人士的政治動員,怎樣也不能說成是一項全民公決。即使假設現行安排確實存在“漏洞”,要制約這一種以辭職補選的政治行為,亦只能靠輿論制約。假如真的有人會重施故技發動公投,民情走向大有可能會變得較為支持政府的觀點,修例建議也來得更為合理。事實上,政府也始終拿不出一個各方接受而又能有效地堵塞“漏洞”的方法。公眾清楚表明不會接受政府原先提出的由其他名單補上的荒謬建議,而諮詢文件中其他任何選項都不足以完全杜絕“公投”的可能。如曾蔭權在餘下任期強行闖關倉卒立法,可能會贏得某些人士的掌聲,但恐怕要付出相當代價。立法會改選臨近,反對派必然全力以此攻擊建制派大做文章。而在立法時間上,假如曾蔭權要在卸任前強行立法,勢必影響明年特首選舉過程。建制派候選人無可避免地會被捲入漩渦,公眾必會質問他們的有關立場,候選人也只會被迫推到民情的對立面,這對下任政府自然有害無益。

拜託拜託,曾特首離開前請懸崖勒馬,不要做出對特區未來破壞極深的這3件蠢事。(作者是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香港民主發展網絡成員)(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