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美國是一個充滿矛盾的國家,它有極開放與自由的一面,它一方面強調人權與公義,但卻拒絕廢除死刑,難怪人權份子批評不斷。
死刑是一個無法逆轉的刑罰,但美國保守派人士堅持殺一儆百,雖然學界有不少人以統計學數據論證死刑並不能有效的阻嚇犯罪與行兇者。不過,這並不是美國許多人權組織反對死刑的主要原因。
死刑不可取,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在於它的不可逆轉性。換言之,如果後來發現誤判,原來所謂的“兇手”不是真兇,死者已逝,一切太遲。
一個人有沒有犯錯,在法庭上除了講物證,還要有人證。但物證與人證,並不是絕對可靠的。最近被喬治亞州判死刑的大衛斯(Troy Davis)一案,沒有物證,只有人證,但9位證人,7位後來表示其實他們並不確定當晚看見的那位兇手就是大衛斯,而要求收回所謂“目擊證人的見證”。可是喬治亞州政府不管,照殺不誤。
縱使真要殺一儆百,也要殺真兇,難道我們可以為了嚇唬他人,就亂開殺戒?
至於目擊證人,其實目擊者不可信的例子不少。法蘭克史密斯(Frank Lee Smith)被指強姦與殺害一8歲女童,受害人母親說她親眼看見史密斯從房間窗口逃出去;14年後,經過脫氧核糖核酸(DNA)檢驗,發現兇手另有其人。
約翰湯姆斯(John Thompson)被控殺人而判死刑,18年後,發現他非兇手,主控官歪曲事實隱瞞不利於主控官的證據,而且所謂的目擊證人也“看”錯了。
安東尼克魁斯(Anthony Graves)被控殺死他全家,18年後,唯一的目擊證人承認“我說謊”,而這名目擊證人原來是兇手!唯一慶幸的是克魁斯雖被判死刑,但還未被處決,所以無罪釋放。
諸如此類誤判錯判的例子在美國不會太少,死刑之所以不可取,因為它過於絕對,完全沒有逆轉的可能,是明顯的不公。現代的法律精神應是寧可錯放惡人,亦不能誤判無辜者。但我們的世界不是一個十全十美的世界,犯錯之事難免;職是之故,凡事不能太過絕對,否則完全沒有糾誤的可能。
死刑不可取,不是因為兇手罪不該死,而是人的智慧與知識到底有限,誰能絕對地肯定被控者是真正的兇手?但我們又不能因此而不下判,可是我們還是可以確保凡事有逆轉的可能性,而死刑是不可逆轉的刑罰。(美國是一個充滿矛盾的國家,它有極開放與自由的一面,它一方面強調人權與公義,但卻拒絕廢除死刑,難怪人權份子批評不斷。
死刑是一個無法逆轉的刑罰,但美國保守派人士堅持殺一儆百,雖然學界有不少人以統計學數據論證死刑並不能有效的阻嚇犯罪與行兇者。不過,這並不是美國許多人權組織反對死刑的主要原因。
死刑不可取,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在於它的不可逆轉性。換言之,如果後來發現誤判,原來所謂的“兇手”不是真兇,死者已逝,一切太遲。
一個人有沒有犯錯,在法庭上除了講物證,還要有人證。但物證與人證,並不是絕對可靠的。最近被喬治亞州判死刑的大衛斯(Troy Davis)一案,沒有物證,只有人證,但9位證人,7位後來表示其實他們並不確定當晚看見的那位兇手就是大衛斯,而要求收回所謂“目擊證人的見證”。可是喬治亞州政府不管,照殺不誤。
縱使真要殺一儆百,也要殺真兇,難道我們可以為了嚇唬他人,就亂開殺戒?
至於目擊證人,其實目擊者不可信的例子不少。法蘭克史密斯(Frank Lee Smith)被指強姦與殺害一8歲女童,受害人母親說她親眼看見史密斯從房間窗口逃出去;14年後,經過脫氧核糖核酸(DNA)檢驗,發現兇手另有其人。
約翰湯姆斯(John Thompson)被控殺人而判死刑,18年後,發現他非兇手,主控官歪曲事實隱瞞不利於主控官的證據,而且所謂的目擊證人也“看”錯了。
安東尼克魁斯(Anthony Graves)被控殺死他全家,18年後,唯一的目擊證人承認“我說謊”,而這名目擊證人原來是兇手!唯一慶幸的是克魁斯雖被判死刑,但還未被處決,所以無罪釋放。
諸如此類誤判錯判的例子在美國不會太少,死刑之所以不可取,因為它過於絕對,完全沒有逆轉的可能,是明顯的不公。現代的法律精神應是寧可錯放惡人,亦不能誤判無辜者。但我們的世界不是一個十全十美的世界,犯錯之事難免;職是之故,凡事不能太過絕對,否則完全沒有糾誤的可能。
死刑不可取,不是因為兇手罪不該死,而是人的智慧與知識到底有限,誰能絕對地肯定被控者是真正的兇手?但我們又不能因此而不下判,可是我們還是可以確保凡事有逆轉的可能性,而死刑是不可逆轉的刑罰。(作者是自由撰稿人)(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