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平‧叫聲艷照好沉重


我津津有味地拜讀了“煙草局長日記”,卻沒有看“獸獸門”視頻一眼。道理說起來很簡單︰前者是公職人員,不能把權柄當陽具使用,圍觀就是一種輿論監督;後者是個人隱私,傳播就是侵權,窺伺涉嫌施害——就算如某些人所斷言,那是當事者的自我炒作,你不看不就讓她少賺了?

我也有些納悶,為甚麼網絡掃黃大動干戈,調兵遣將,做勢如破竹、明察秋毫狀,誤傷了不少網站,卻對“獸獸門”中明顯的線索無動於衷?就在前年香港“艷照門”事發之後,北京警方還聞風而動,宣佈朋友間贈閱“淫穢照片”也屬違法,傳送200張則可能獲刑。

由此我也知道了北京警方把這些東西叫“淫穢照片”。不知道他們對“獸獸門”是否也持相同觀點?北京警方的依據是刑法第367條︰“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本條規定還排除了生理、醫學著作和藝術作品,但也還是值得商榷,比如自拍性愛視頻自己留存,算不算淫穢照片?而且這個詞顯得過份粗鄙,不符合法律理性精神。那些看了不該看的照片還頗有道德優越感的人,往往就憤怒地稱之為“淫穢照片”或者“淫亂照片”。法律術語不能跟這些情緒化的表達混為一談。

同樣的照片,香港警方的叫法又不一樣,謂之“不雅照”。這個說法來自香港的法律。根據香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艷照門”照片被認定為在成人之間不構成犯罪的不雅物品。東西雖然不雅,說法卻很文雅,比北京警方稱“淫穢照片”要好得多。這個說法聽起來對當事人還算尊重,但其實包含著居高臨下的審視與不屑。“淫穢”二字容易讓執法者變得粗鄙,而“不雅”一詞則可能讓執法者變得虛偽。去年底網絡熱傳一張河南某警察抓嫖時無端怒扯性工作者頭髮的照片,就是粗鄙的明證。而當年香港警方發言人在記者會上忍不住壞笑,就暴露了他難以掩飾的虛偽。

媒體更喜歡的一個詞是“艷照”。刊登此消息時,無論大報小報,一律艷光四射。我曾經以為這個詞是中立的,現在看來並非如此。首先,它是一種黃色小報用語,具有低俗、夸張、聳動的效果,是嚴肅媒體應該盡力避免的東西。其次,這個詞抽空了權利意識,無視當事人的感受,把事件定義為一場色情狂歡,使得人人都成為沒有道德負擔的看客。

具有權利意識的人們,則把這類照片稱為“隱私照”,甚至叫“侵權隱私照”。這就意味著別人的隱私你別管,亂傳亂看就侵權。他們認為不能以自己的道德標準去限制別人的性權利,陳冠希和女藝人沒做錯甚麼,車模獸獸也沒有做錯甚麼。錯的是“隱私照”的發佈者和傳播者。這個稱呼出現在當年香港新婦女協進會的呼吁書上。該會呼吁︰“1.各網民及傳媒停止張貼、鏈接或轉載有關事件的照片;2.各界人士停止對涉事藝人做道德審判,維護每個人在性生活上的選擇權。”假如“獸獸”是香港人,這名婦女協進會想必也持相同的觀點,也會發出這樣的呼吁。(大馬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