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駐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姍因涉嫌虐傭,遭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並以“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起訴,引起各方震驚,但是檢查台灣外交部的連串反應,確有諸多值得商榷之處。
任何事件發生,除非人命關天須立刻反應外,都該先掌握事態,才能把握分寸正確處理,尤其國家大事,切忌流於情緒,代表國家卻說出有傷國家形象的話。
身為外交官員,像部長、駐美代表層級的首長,飽經外交事務歷練,對於劉姍姍虐傭這種傷害顏面的醜聞,當然要有淡定如恆的素養,對外發表恰如其分的談話,來穩定人心。“外交辭令”應是絕對難不倒他們的表達形式。結果“氣死我了”、“氣得吐血”之類的市井語言出籠,讓人驚愕,也讓社會的情緒更為波動,使事情無端增加處理難度,也減少對外交涉的柔軟度。
外交界有好壞兩個例子,可供楊進添部長和袁健生代表參考。1978年12月華府宣佈與台北斷交而與北京建交,時任駐美大使沈劍虹的反應是:“我不敢相信我的耳朵”,當即顯示了他的“狀況外”和失態。好的例子是,當時美國副國務卿克里斯多弗訪問台北解釋斷交,氣憤的民眾攻擊他的座車,與他對談的外交部次長錢復態度嚴肅、義正辭嚴地譴責美方行動,大幅度地消解了民憤,對政府處理巨變寄以信心,使得後續交涉得以順利展開。
相較於錢復和沈劍虹,楊部長和袁代表的外交素養比上不足,比下尤遜。駐美外交官員被聯調局粗魯逮捕,誰不憤慨?但是,其規模能比兩國斷交更嚴重嗎?以今天外交官員的表現衡量,假如台海出現巨變、美台外交關係危急,對他們指揮大局、處理危機的能力,台灣人民能否寄以信心?
此非因一兩句失言,便妄斷外交官的表現。與其責備美方檢調粗暴,尤該檢討外交首長的刻意轉移焦點和企圖誤導。劉姍姍虐傭換人已有前例,其對待同仁厲苛,部內早有所聞;聯調局在蒐證約談駐堪薩斯處內官員之前,外交部就已知情,完全是在“狀況內”,還下令處內人員不得向美方作證。接著劉姍姍奉調回國,美方當然懷疑不合作的台灣外交當局要逃避美國司法管轄,幫助在美國犯罪的嫌犯脫逃。因此在劉姍姍“脫逃”回台前夕,毫不留情地將她上銬逮捕,給不尊重美國司法的台灣外交當局一點顏色看看。
是美國檢調無禮,還是台灣外交單位無理、自取其辱?
聯邦調查局經驗豐富,非比州或地方警力不諳涉外事務,觀乎美國務院迅即界定劉姍姍非屬外交豁免範圍,檢方立即起訴,法庭未久開庭,作業一貫而流暢,而檢方的姿態則高調強硬。台灣外交當局立知大事不妙,律師瞭解案情後更加強了這種看法,於是態度急轉,不再強調外交豁免,不再要求無條件、無保立即釋放,只希望避開審判,認罪早點放人,船過無痕。
至於巨額的律師費用、和解賠償金,當然是台灣納稅人買單。官員無能,人民倒霉。
猶有可議者,外交部以“避免美方有行使實質管轄權”的說辭,來拒絕檢調約談代表處人員,楊部長並且以“違背公務倫理”指責3名作證的人員“放棄外交豁免”,顯然對美國執法者心態相當陌生。美方檢調人員會認為,非屬領事豁免範圍的刑事案件,台灣方面不配合調查,乃有意妨礙美國司法。美國三權獨立,行政部門都不敢干預司法,何況外國政府和官員。台灣外交部與美國司法部門槓上,何其不智。
進一步,真正的“外交手腕”,應是在美方調查接觸之初,便立即展開內部調查,確認事態後,立刻尋求和解賠償並且調走不適任的處長,而不是倨傲地高舉不完整、脆弱的領事豁免權作盾牌,捨台面下的協調不為,在台面上與檢方對槓,被打得鼻青臉腫,演至逮捕、驅逐出境,顏面無存。甚至外交豁免權也從模糊的想像空間遭明確化而限縮。如此誤國,何其不智。
再進一步,外交部堅持雇傭係屬公務支出、帳務清楚,雇傭合約的記載分明、以及有傭人自願扣薪的簽字信函等等,來支持劉姍姍,其誤判和硬掰更是匪夷所思。外交部應用計算機算一算,按照美國聯邦最低工資法,時薪不得少於7.25美元,以每天工作8小時、一週工作5天、一個月工作22天計算,月薪應不得低於1276美元,劉姍姍的雇傭合約月薪只有1240元,已自證違法,外交部居然公開背書支持,陷國家於不義。
行政院、監察院都該展開調查,外交部有無違失、違法,讓國家一再蒙羞的官員,若有欺瞞、包庇、顢頇情節者,都該從重處置,該走路的走路、該下台的下台。(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