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灣總統密會組頭風波發生後,馬英九在危機處理過程中,做了兩件對的事情,一件錯的事情。對的事情包括:他在最短時間內就坦承與陳盈助見過兩次面,以及他決定不控告媒體;錯的事情卻是他以個人名義控告民進黨與其發言人。
馬英九如果不坦承與陳盈助見過面,就是說謊,媒體若繼續爆料證實他在說謊,他將吃不了兜著走,坦白從寬反而表明他不心虛。至於不對媒體興訟,則更是民主國家領導人應有作為,否則總統狀告媒體勢將變成國際笑柄。
台灣媒體一向是政治人物興訟的對象,政治人物每見對其不利之報導,先是揚言保留法律追訴權,繼之威嚇媒體道歉,若媒體不從,則公堂相見;在全世界民主體制中,政治人物控告媒體的案件之多,台灣絕對名列榜首;民進黨執政期間,更創下總統控告名嘴,以及副總統控告媒體的先例。
但在真正民主國家,政治人物卻極少控告媒體,國家領導人控告媒體更幾乎聞所未聞。肯尼迪打敗尼遜那場選舉,雖然媒體影射是黑手黨替小肯作票,但肯尼迪未告媒體;尼遜被水門醜聞報導糾纏兩年多後下台,他未告媒體;卡特被媒體指稱竊聽里根夫婦,他未告媒體;里根與老布什被媒體報導是伊朗軍售醜聞的幕後黑手,他們未告媒體;克林頓與希拉里被報導在白水案中非法圖利他人,他們未告媒體;小布什被媒體指涉隱瞞911真相,他未告媒體;奧巴馬被右派媒體指控是非美國人、未出柜穆斯林與法西斯主義者,他也未控告過媒體。
總統或政治人物不對媒體興訟,不但是對憲法體制中第4權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政治人物尤其是總統,他們不同於有冤無處訴的升斗小民,他們手上有麥克風,隨時可說明可澄清可辯駁,而且法院並不盡然就是發掘真相之所在,一場記者會的效果可能更勝於一場官司。
馬英九決定不告媒體,雖然表現出他對新聞自由的尊重,但他狀告反對黨卻創下民主國家罕見先例,也暴露出他對言論自由,尤其是選舉言論,以及反對黨的角色功能,其實仍然缺乏應有的瞭解。
反對黨與媒體一樣同屬憲政機制的一部份,在監督執政者這項角色上,媒體是永遠的反對派,反對黨更是以反對為目的,如果反對黨事事反對、時時反對或為反對而反對,其對錯是非雖然可受輿論公評,但如果總統對反對黨的反對言論興訟,其嚴重與總統控告媒體一樣,都將引發憲政爭議。
馬英九提告的理由是:民進黨未經查證也未提證據,意圖造成選民對他的負面看法;但他對民進黨的這些言行,已在多次記者會中公開舉證澄清並且駁斥,民進黨雖未依他要求道歉,但他是現任總統,又素以清廉形象著稱,如果他在記者會中都無法說服選民還他清白,而必須訴諸司法作最後仲裁,那就表示他未能發揮總統特有的說服權力。
更何況,總統因反對黨選舉言論而興訟,也絕非民主常態。選舉言論是選舉攻防的武器,既屬攻防,尤其是攻擊言論,當然都是負面言論,指控有之,抹黑醜化有之,捕風捉影、穿鑿附會更不在話下。然而,這些選舉言論即使再怎麼惡質不堪,但依民主競選常規,它可受輿論譴責,卻不應受法律制裁。
總統與庶民無異,有其愛憎喜怒,但總統的憲政身份卻又讓他不同於庶民,庶民可以聞抹黑則提告,但總統卻必須忍庶民之所不能忍,能不告則不告,尤其是對以反對為天職的反對黨選舉言論,更不能以訴訟為攻防武器;馬英九必須瞭解:總統興訟,不管他告的對象是媒體、反對黨或任何人,都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憲政問題。
當然,民進黨挑釁馬英九提告在前,卻又譴責他不應控告反對黨在後,以及蔡英文對媒體質問民進黨也收取組頭獻金時的回答“我不需回應每一個問題”,也同樣必須受到譴責;這樣的反對黨即使打贏了選戰,又讓人有何期待可言?蔡英文的所謂改變選舉文化,更是不知何所雲乎哉。(作者是台灣資深報人)(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