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龍炎:和平集會法令和愚民手法


(馬來西亞)2011年和平集會法令本週二(11月29日)在國會三讀通過。反對黨國會議員認為新法令比舊法令還苛刻,制定了更多限制,因此集體離席表示抗議。那邊廂,律師公會組織和平千人遊行到國會,呈交備忘錄給首相署副部長劉拿督劉偉強。

律師公會說,政府不應通過和平集會法案,如果一意孤行,該會誓言及時鬥爭下去。

反對和平集會法令的反對聲浪,幾乎一面倒的認為法令違反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人權、違反聯合國的國際人權宣言,還有近來滿流行的“違憲”。

總之,憲法賦予人民集會、結社和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法令所設的種種限制,違反人權。這些崇尚“人權”的人士認為馬來西亞的民主倒退了。

說實在的,在不少人高呼人權的時候,我反而對此種現象感到混亂。難道和平集會法令就只涉及憲法賦予的人權嗎?我們不要忘記,集會自由只是人權的一小部份。

雖有限制仍可變通執行

比如聯合國的國際人權宣言第20條: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可是,在此宣言的第29條第二部份說: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也就是說,國會有權力制定法律限制,避免公共秩序和聯邦的安全受到影響。

還有一個問題,我們都知道許多法令雖有這樣那樣的限制,但在執行時,執法者可根據情況自行決定,而不是沒有變通的嚴格執行。

一些國會議員在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辯論要通過的時候離席,理由不外是:我們反對這違反憲法、違反人權的法案,因此不屑參與。

可是,如此重要的法案,或者至少在這些議員看來違反“人權”的法案,我們民選的國會議員竟然沒有在國會裡奮戰就輕易放棄了。

相反的,他們其中一些人在法​​案在國會提出前,就把法案帶到議會外,通過媒體大事宣揚反對此法案,把法案當作是另一個橫空出世的“惡法”,目的就是要引起公眾不滿,還說什麼要聽取人民的聲音。

反對者做法有“愚民”之嫌

我的問題是:你們這些國會議員不是民選出來的嗎?不是代表人民嗎?為什麼還要把問題帶回給“人民”,要他們另做決定?英國18世紀的政治家和演說家柏克(Burke)認為,國會乃“議決舉國大政之堂,它只代表一種利益,既整體利益——國會不應被地方的目的、地方性的偏見所左右,而應從普遍性出發,以對總體有益為行為準則。”

也就是說,國會是國家的集體代表,而不是各個選區代表的集合。我看許多國會議員並沒有這樣的理念,他們心中可能沒有選區,更不用說有國家了。有的我看就只有黨派之分和個人狹隘的利益。我說的,當然包括朝野國會議員。

我們時常說政府有“愚民政策”。看來,那些認為比一般大眾還聰明的律師公會、非政府組織和某些國會議員的做法,也有“愚民”成份在內。

事實上,要是人民認為此法案不合理或太糟糕,大可在下屆大選給執政黨一個教訓,​​又何必這些人替我們做決定或者讓我們感到混淆呢?(作者是大馬新聞資訊學院研究員)(馬來西亞南洋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