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裕如‧台王清峰辭官的省思


台灣法務部長王清峰最近公開主張不執行死刑,要求廢除死刑,引起了滿天風雨,給聲望低墜的馬英九政府帶來新一波衝擊,她終於黯然辭職。

這件事必須從兩個觀念、不同層次考量,一是言論範疇,一是依法行政。王清峰身為法務部長,主理檢調政務,領導司法人員,其實已責無旁貸,必須執行憲法、法律和司法實務的規定,對法院三審定讞的死囚,批示執行死刑,不容自作主張。

王清峰並不僅是人權律師、社會清流,她的第一線身份和責任是法務部長。身為人權律師、學者、社會良心和弱勢族群的長期協助者,王清峰可以大聲疾呼,要求台灣廢除死刑,推動社會建立更人道的觀念,來促進各界深刻討論。但身為執法官員,惡法亦法,在法律修訂之前,沒有推辭執行的空間。學者、律師具有的言論自由,官員並不充份具備。而法務部長的王清峰,是最沒有地位拒絕執法的人。

王清峰當然不能因為出任官員便被剝奪了言論權利,如果良知和理念使她不能同意法律的規定和實踐,她辭職下台乃求仁得仁,可恢復以社會清流為第一線的身份和責任,來抨擊惡法、推動修法,但絕不容手揮執法大旗反執法。即使馬英九,在擔任法務部長時也未逾法行政。王清峰犯了角色錯亂的錯誤,以為仍是在野之身,忘記總統、閣揆和人民對她執法的託付和賦予的權責。

其次,王清峰也有解釋法律的重大偏差。她以為,法院判決確定死刑事件,由法務部長批執行令,就是讓法務部長有政策的考量,因此批不批是政策的考量,作政務官,對死刑存廢要有所思考並提出政策。上述說法簡直到了胡言亂語的地步。王清峰的主張如果成立,那麼她擔任的法務部長簡直是“司法太上皇”了,享有至高的權力推翻及不理會法院歷經三審、往往是十數次審判,並經最高法院檢審的判決。行政若凌越司法至此地步,絕不符合憲政精神。

而法院三審定讞的案子,交付法務部執行,正是司法、行政分立和分工的憲政實踐,難道要法院自設刑場,審畢即自執行鎗決或注射毒液?退一步,法務部若要交出這一部份的獄政工作,也須透過修法,並冒著行政、司法不分立的違憲風險,而仍不是王清峰一人可認定而執意行事。

進一步,王清峰果若認為各級法院枉判了死刑,她也可以促請所屬檢察首長提出非常上訴,哪有依自己理念推遲或不執法的道理?王清峰非議的死刑,可以在整體決策面提出主張、促請各界討論修法,卻沒有在個別案件上自作主張的權力。由此也可以看出王清峰對個體和群體、個人案件救濟和決策考量的辨識,出了極大偏差。

這樣驚人的偏差,已非關死刑存廢的討論,而到了質疑王清峰平衡思考及推動政務的能力,以及應否續任內閣閣員的地步。無怪立法院砲聲隆隆、法界不以為然,而總統府尷尬不已――馬英九怎麼找了這種人入閣?

此絕非否定王清峰的人格。其實她是廣受尊敬、人品端正、有強烈社會正義感的女士;但清流並不表示她必有任官的能力。有些人當批判者可以震動朝野,當官員反而未見出色,作家龍應台出任文化局長未獲高分;挾諾貝爾獎得主光環的李遠哲,推動的教育改革貽害學生,可為例子;馬總統的廉正,當世少人能及,但他的施政績效不敢恭維,可為另例。

也因此,總統府尷尬不已,人民趕走了扁的“黑金治國”,但馬的“清流治國”也何其不堪。王清峰處理不了辦扁案不力的檢察總長陳聰明,又鬧出拒絕執刑風波,過去政績不彰、名列榜尾,今天基於個人理念,不能依法行政,只有辭職明志,否則與陳聰明又何分軒輊?(大馬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