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每年由內地來港定居的新移民大約有5萬人,他們得到的不是港人的歡迎,反而是歧視。筆者研究顯示近九成的新移民感到受歧視,究竟原因是什麼呢?有些港人歧視新移民是因為覺得他們來港的目的是拿福利、取綜援,另有些人說是因為港府帶頭歧視新移民。實情是否這樣?政府的政策是否合理?讓我們看看事實和證據。
理據是否充份
過去筆者已提到政府在派6000元的計劃上有歧視的做法。其實根據政府現行政策,申領綜援和公屋都要求申請人居港至少7年。這措施源自2003年發表的人口政策報告,而人口政策專責小組的主席便是當時的政務司長、現在的特首曾蔭權先生。當時主要的理據是確保社會資源得到合理分配,而且當時政府面對財赤,於是便將這居港7年的規定強加在綜援上。另一個原因是當時由於經濟不景,領取綜援人數由1999年3月的38萬增至2002年12月的47萬,增幅約兩成,但領取綜援的新移民就由4.6萬增至7萬,增幅約五成。最後,其他國家如美國也有類似的居住年期規定。
所以,新移民在居港的最初7年,根本就不可以領取綜援。香港市民是否知道這個措施呢?可能港人對新移民的歧視有些是源自這些誤解的。另一方面,政府確實有點帶頭歧視新移民的現象。但問題是這些措施真的需要嗎?理據是否真的充份?有沒有不良的後果?
回想當時的理據是否充份呢?第一,現時政府已經沒有財赤了,是否可以再檢討這個政策?第二,當時領取綜援的新移民人數上升速度,高於整體領取綜援人數的增加,其實只是反映新移民在低收入家庭的比例高於一般港人而已,又可能反映新移民因甚少積蓄,所以在經濟不景下受到的衝擊亦比一般港人為大。當政策高呼和諧社會的口號,首先便應理順這些不協調的政策。
美國的情況
1996年美國進行了一個福利改革,其中一項便是合法移民要居住5年後方可申領福利。當時改變政策背景跟香港很相似,都是因為經濟不景,領取福利的新移民增幅很大,以及政府希望減輕財赤。但經過為移民爭取權益的說客遊說後,法例留了一個後門,就是聯邦政府雖然同意居留年期的規定,但是讓州政府自行決定是否實施。而事實上大多數州政府都沒有這樣做,原因有兩個:第一,當地民間組織成功為新移民爭取福利的權益,第二是州政府的政策主要針對非法移民。所以,基本上這個居住期的規定是沒有在美國廣泛實施。
政策的不良後果
筆者最擔心的是這個政策的不良後果。
第一,外國研究發現,福利有助於新移民在經濟上融入當地社會。當新移民接受了福利的幫助一段時間後,他們便會自力更生了。香港的情況是否這樣呢?社署當然會有這方面資料的,假如他們能自行研究或找學者合作,我們便會對這方面有一個瞭解,有助於我們政策的制訂。但根據外國研究的結果來看,阻止新移民在居港的最初7年領取綜援,可能令他們更難融入香港社會。所以這個政策長遠來說是可能有害無益的。
第二,更重要的是影響新移民子女的健康成長。雖然在香港,兒童是可以豁免居留期的規定而領取綜援,但假如他們的母親因新移民的身份而未能領取綜援,兒童的健康成長便會可能因為“溢出效應”(spillover effect)而受影響。試想想,一個接受綜援的三人家庭:一父一母一子,但母親是新移民不能拿綜援,那麼一家三口的生活便要靠父子二人的綜援金支持了。假如父母離異,母子二人的生活更加艱難了。在美國有一個追蹤研究,比較兩種離開福利制度的家庭——拉丁裔但在美國出生的父母,以及拉丁裔移民父母(大多數從墨西哥來的)。兩組兒童都是在美國出生的,所以在研究期間都可以領取福利。研究發現沒有福利的支援下,拉丁裔移民父母的兒童在健康上明顯地比拉丁裔本地父母的兒童為差,尤其是學前的兒童。香港亦沒有這樣的研究,但這對下一代的影響是極有可能和重要的。
我想是時候重新審視我們對新移民的福利政策是否合宜,要緊記的是,我們最重要的政策目標是令他們融入香港社會,而移民的下一代更是社會未來的重要人力資源,他們的健康成長應受到極大的關注。不要只看現在可以節省多少公帑而忽略了將來要付的沉重代價。(作者是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系副教授)(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