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連有參與遊行集會的支聯會成員及年輕示威人士被檢控,次數之頻密,令人質疑當局是否收緊了對遊行集會的尺度,實行秋後算帳。香港是法治之區,社會也不接受任何明顯違法的行為,但遊行集會本質上屬政治事件,政治行為應政治解決,動輒訴諸法律手段,難免會被指是假借法治之名打壓異己。
頻密檢控示威者
當局淪“政治工具”?
遊行示威自由是香港核心價值,香港更曾被冠以“示威之都”的“美名”,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對集會示威抱相對容忍的態度,即使示威者偶有比較出位的行為,也鮮見當局有大動作起訴示威者。政府對待示威遊行,是相對寬鬆的。
但是,近期接連發生的事件,令人質疑當局開始主動出擊,打壓異己。這些事件包括:
●港大女生陳巧文事先張揚參與今年1月8日反高鐵“包圍立法會”行動,但之前一天(1月7日),4名重案組探員突到陳巧文父親家中,詢問陳巧文的聯絡方法,陳巧文質疑警方欲透過其父向她施壓,令她不敢包圍立法會。1月9日,陳巧文被警方拘捕,指她在元旦遊行及去年11月29日反高鐵遊行時襲警。
●今年2月24日是財政司長曾俊華發表預算案的日子,當晚,曾參與元旦遊行的民間電台FM101創辦人之一梁穎禮,因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捕,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批評警方的行為明顯有政治意味,刻意在預算案公佈時“遮遮掩掩”。
●今年3月11日,警方拘捕支聯會兩名副主席及3名常委,控以“非法集結”罪名,指他們去年12月25日抗議北京重判劉曉波時,企圖衝入中聯辦等行為“破壞社會安寧”。被起訴的李卓人指和平集會被起訴是響起了香港日趨“內地化”的警號,港大法律學者陳文敏指出,“非法集結”罪定義太闊,較易被指牴觸人權,又指有關條例在1960年代訂立,當時是針對暴動、騷亂等事態。
我們不贊同以暴力、破壞公眾秩序及危害別人生命及財產的手法抗議示威,我們贊成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法抗爭,但在2010年頭三個月,竟然每一個月都有一宗打壓異己之嫌的政治檢控個案;執法當局一改過去相對寬鬆的態度,接連起訴多名示威者,其中更巧合地發生在反高鐵“包圍立法會”事件前夕及預算案公佈當日等“敏感時刻”,實在令人質疑,當局對遊行示威的態度是否有了重大改變?
香港早已建立優良的遊行集會文化,絕大部份均和平進行,過去偶有與警方發生輕微推撞,甚或衝破警方架設的防線,但絕少發生嚴重的暴力事件,亦鮮有對市民生命財產構成威脅。由此可見,香港的遊行集會基本上不是肢體衝突事件,而是政治事件,遊行示威者的訴求才是社會應關注的重點。就以上述數宗事件為例,當中涉及的主要包括高鐵爭議及內地打壓異見人士,這類政治事件,政府應以政治方式解決。如果動輒以法治為名拘捕示威者,難免被人質疑執法當局已淪為政治工具。
“依法辦事”
打壓異見常用說詞
香港執法隊伍以專業聞名,相信他們都會謹遵法律行事,提出的罪名及法律條文都是有根有據的,不會“砌生豬肉”。在上述事件中,警方每次被質疑政治檢控時,總回應稱只是“依法辦事”,但“依法辦事”是否就代表合情合理?
澳門當局拒絕示威者及記者入境,強調的正正是依法辦事;中國內地拘捕劉曉波、譚作人,強調的同樣是依法辦事;內地政府發言人每當被外國傳媒質疑打壓異見人士時,總是強調某某人是被依法判刑,連特區政府突然阻止保釣船出海,也說是依法辦事。政府與人民總是處於一個不對等的權力位置,政府擁有大量資源、龐大的官僚隊伍,要“翻箱倒篋”找來一條“合適”的法例對付手無寸鐵的平民,並不困難。
“依法辦事”一詞,是許多政府打壓異見最常用的說詞,今日特區政府接連拘捕示威者,更以1960年代訂立、針對當時暴動的法例作出起訴,如果政府沒有合理交代,公眾實在無法釋疑。因為這樣的“依法辦事”,根本無法取信於民。(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