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以勒:包容是民主的基石


(美國)美國作家哈波李(Harper Lee)的經典小說《梅岡城故事》(To Kill a Mockingbird),說的是在美國南方一個平靜樸實的小鎮裡,小女孩主角原本過著平凡的童年生活,可是當她的律師父親成為黑人湯姆的辯護律師後,他們一家突然變成全鎮的公敵。那些善良、信仰神的好人們,明知道那個黑人並沒有犯下他被指控的強暴白人女孩,卻仍判他有罪。

律師父親為了幫湯姆伸張公道,而寧可與他自小相熟的老朋友、老街坊們對立起來,在整個搜證、開庭、抗辯的過程中,受盡這些老朋友老街坊的白眼和譏諷,甚至唾罵,但他仍盡一切努力還湯姆的清白,甚至在一些鎮民打算動私刑對付湯姆時去保護他。

但真正令人動容的,還不是律師為了公義而堅持到底的正義感,而是他對於那些以膚色斷定黑人有罪的人們的包容。他站在“道德正確”的一方,本可以用一種高高在上的正義凜然姿態,對那些無法擺脫種族歧視陳舊觀點的人們,給予譴責,但他並沒有,因為他知道他們其實全都是善良的好人,隨時願意為朋友、鄰居和小鎮作出犧牲,他們只是在種族平等這一點上無法再邁前一步而已。

律師的包容,在於他明白,自己雖然在種族平等這一點上比其他鎮民進步一些,但這並不證明他比他們更道德更高尚一點。這恐怕恰恰是美國憲法中所謂人人平等的根本精神,人人平等,不僅僅在於掌權者看待公民的態度,更在於“人人平等”概念中那些所謂的“人人”,看待自己和看待別人的態度。由於在神的面前,沒有人比其他人更道德更高尚,白人不比黑人道德,小鎮律師也沒有比其他鎮民高尚,於是每個公民之間才能有對等的談判關係,也由此才能建構出一套真正的民主制度。

但包容絕不是妥協原則。小鎮律師雖然包容鎮民的頑固保守,但是他也沒有在真理的底線之前有任何退讓,他只是沒有以一種更道德更高尚的姿態,凌駕於其餘鎮民,而正正是由包容所體現的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係,律師因而更自覺也更願意用道理去說服鎮民,而不是以說教式、指導式的居高臨下位置,去強迫鎮民屈服,或譴責鎮民的守舊。

包容,不僅是平等的根本,也是自由與博愛的底色——唯其包容,自由才不至於失序,示威的人因為尊重和包容不示威的人,而有更自覺的自律,不示威的人因尊重和包容示威的人,而願意容忍給自己帶來的不方便;也唯其包容,博愛才不是空泛的口號,因為愛人的前提,就是要能包容人的缺陷。

自由、平等、博愛,是民主社會的三大精神支柱,而支撐起這些精神的,恰恰是包容這塊基石。民主制度中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若沒有公民普遍、共同認可也共同持守的包容精神,都會變得面目全非。

更唯其包容,民主選舉的勝負結果,從此不再是成王敗寇、你死我亡的純權力爭奪遊戲。2008年美國總統大選,勝利的奧巴馬沒有嘲諷排擠落敗的麥凱恩和共和黨支持者,而是立志做全美國人的總統;落選的麥凱恩也不必號召革命推翻選舉成績,而是呼吁人民團結支持新總統。2012年台灣總統大選,勝出的馬英九依舊要“從感恩出發,從謙卑做起”,落選的蔡英文祝賀對手,落落大方。

正是包容,使民主賞心悅目,也使文明有了更紮實的底氣。(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