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很好奇台灣成大教授蔣為文告黃春明“公然侮辱”的訴狀,到底是怎麼寫的?
也很好奇開庭時蔣為文用甚麼樣的態度對待檢察官與法官?最好奇的是:檢察官、法官是用甚麼語言跟蔣為文對話的?會是全程台語嗎?還是依照我們一般理解的,是用“國語”進行的?那麼,當檢察官、法官講“國語”時,蔣為文有沒有在口頭上指控他們“可恥”,還是當場舉牌說他們“可恥”?
這整件事的開端,這整件事的症結,我們都知道(也許檢察官、法官不知道?),在於蔣為文在國家文學館的公開演講場合,舉牌罵黃春明“可恥”,牌上寫的全文是:“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從這面惹火黃春明的牌子,我們可以明確知道蔣為文的信念與價值,那麼,有意思的是:如果台灣作家用“中國語”創作是“可恥”的,那麼台灣的檢察官、法官,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寫起訴書、判決書,可恥不可恥?
我實在想不出有甚麼道理可以自圓其說:台灣作家用“中國語”是可恥的,台灣檢察官用“中國語”就不可恥?有甚麼道理對“作家”有比較高的要求嗎?作家的作品,你不喜歡大可以不買不讀,然而法律公文書卻是強迫所有人,包括蔣為文自己,都得接受。
如果蔣為文連作家用“中國語”都那麼受不了,應該對檢察官、法官用“中國語”,更加義憤填膺吧!
麻煩哪位記者跑個腿,去問一下蔣為文,或問一下檢察官、法官,在司法過程中蔣為文可曾就“中國語”提出抗議,有要求起訴書、判決書必須用“台灣語文”書寫嗎?更重要的,他有對使用“中國語”的檢察官、法官罵“可恥”嗎?如果他用這樣的標準、這樣的態度對待檢察官、法官,他們對這個案子還會是同樣的看法嗎?
不是很奇怪嗎?一個因為人家用“中國語”寫作,就氣呼呼地跑到公開場合去罵人家“可恥”的人,卻欣然接受用同樣一種“中國語”寫成的判決,還認為這樣的判決“還給他清白”,怎麼這時候“中國語”就都無所謂了?還有,這樣的判決到底還他甚麼樣的清白了?會場上的衝突中,黃春明回罵蔣為文罵得最兇的,是說他:“心胸狹窄,也可恥!”所以蔣為文意味著:判決證明他沒有“心胸狹窄”,也就是證明他接受了“中國語”了?
黃春明是有錯。一錯錯在對不值得生氣的人生氣,二錯錯在沒有先到法院去告蔣為文,讓“打人的喊救人”的策略得逞,先挨罵才回罵的人,竟然莫名奇妙成了被告。不過,黃春明的錯誤還是有一定價值的,至少可以讓我們思考談論:拿“台灣語文”這樣責求別人,自己卻可以輕易對充斥“中國語”的體制妥協讓步的人,應該可以算是可恥吧?(作者是台灣《新新聞雜誌》副社長兼總主筆)(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