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文風:44天以後


(美國)44天以後,開鎗把美國非裔少年馬丁殺死的辛默曼最近“終於”被控二級謀殺而被捕。少年人馬丁身上並無武器,手無寸鐵,除了一包零食,還有一瓶飲料。但因為辛默曼認為他樣子“可疑”,拒絕警方要求他坐在車內的忠告,下車跟蹤馬丁,然後把他殺死。他之後說馬丁先攻擊他,他是殺人自衛。

這宗帶有種族色彩的命案,在美國引起軒然大波。美國在法律與制度上反對種族主義,但種族歧視涉及心態問題,心態是不可能輕易因為法律而改變的。不要忘記,美國在50年前還是支持種族隔離政策與反對異族同婚的,種族主義根深蒂固,幾百年的問題,不可能一夜之間消失,說改就改。

路透與艾普索斯(Reuters/Ipsos)最近的民調顯示,美國人對馬丁命案的看法,還是黑白分明。高達91%的美國黑人認為辛默曼殺死馬丁,毫無道理,但只有35%美國白人認同這種看法,認為辛默曼無罪。

這宗案的另一關鍵點是佛羅里達州的所謂“堅守立場”的自衛法(Stand Your Ground)。此州警方過去就是根據此法而拒絕逮捕辛默曼,結果在美國各大城市引發一又一波的示威抗議,最後在案發44天以後,在各方壓力之下,才逮捕與提控辛默曼。

這宗案其實相當難審,我不會奇怪最後辛默曼被判無罪釋放,或甚至在開審前,法官撤銷此案,連審也不必審。因為根據佛羅里達州的“堅守立場法”,任何人如果認為自己生命受威脅,可以不必逃跑,站穩立場而把對方殺死。這其實有點像為人詬病的內安法令,只要當局“認為”對方破壞國家安全,就可以逮捕與拘留。無怪乎佛羅里達州在2005年通過此法後,至今這種所謂合法殺人的案件至少增加3倍!而根據統計,在涉及65人死亡的93宗案例,其中有57宗依據該法,殺人者未遭任何刑事控罪或審判。

誰因此法得益?當然是鎗械商。美國全國鎗枝協會曾經大力遊說佛州制定此法,目的無非是鼓勵人人買鎗。許多法律界與學界,還有人權組織反對該法,不是反對自衛,而是反對把自衛無線上綱,或以自衛之名殺人。如果涉及人命的案件連提控也可以免,只要殺人者說自衛,連審也不必審,這種法律根本就是在聳恿以暴制暴,無疑是合法殺人;再加上如今此案死者是手無寸鐵黑人少年,殺人者是白人,難怪這宗帶有種族主義色彩的命案風暴席捲全美,引人矚目。

一個少年人死了,明知兇手是誰,但44天以後警方才逮捕兇手,這不是問題嗎?(作者是自由撰稿人)(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