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客之所以令人厭煩,就是因為他們經常無事生非、節外生枝,台灣立法院應如何邀請總統做“國情報告”就是最新例證。
總統到立院報告的憲法依據,源自末代國大第6次憲法增修時的條文:“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修憲時間為2000年4月下旬,當時的總統是李登輝,總統當選人陳水扁一個月後即將就任。
從修憲意旨可知:總統到立院報告並非他的憲法義務,立法院也無強制總統報告之權;但有關總統報告應該如何進行的程序與方式,憲法增修條文卻並未有任何規範,直到2008年5月立法院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後,總統報告才有了法律依據。
《職權行使法》修正過程有3個重點:其一,提案的是國民黨籍立委;其二,民進黨少數立委在審查過程中雖曾發言,但經朝野協商並做部份修正後,也無異議支持國民黨版修正草案,院會二、三讀程序時,民進黨立委也無人提出異議;其三,修正草案付委時,馬英九已是總統當選人,修正案完成立法公佈時,他已就任總統。由此可知,《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是國、民兩黨協商後的共識,也是現任總統馬英九公佈的法案。
朝野兩黨當時針對呂學樟等人所提修正草案(簡稱呂版),協商後所獲共識有兩項重點:
其一,為了符合憲法基本精神,避免混淆總統與閣揆權責,因此把“得提供國是建言”的文字,修改為“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二,憲法增修條文並未對總統報告後的程序有所規定,也無任何規範,但兩黨協商後卻同意增訂“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的條文;由此可知,兩黨均同意立委對總統並無質詢之權,而且,總統對立委之發言,雖可在同意後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但所謂“綜合”即非一問一答,“補充報告”也非答詢,更何況,若總統不同意也可不作任何回應,“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顯然也並非總統的法律義務。
12年前第6次修憲後,陳水扁雖曾兩度主動表示願到立法院作報告,但因當時“有憲無法”,國民黨要求立委有詢答之權,但民進黨卻強力反對,而兩度作罷。4年前,兩黨雖已協商修正《職權行使法》,讓總統報告“有憲有法”可資運作,但當時同意總統“得做綜合補充報告”的國、民兩黨立委,現在卻都不認舊帳,國民黨反對問答,主張總統報告後即可走人,民進黨卻堅持一問一答,好像4年前那段修法歷史憑空消失了一樣。
如果朝野立委都沒忘記12年前的修憲史與4年前的修法史,總統報告的程序與方式其實都有憲有法可資遵循,但現在卻是反對問答的國民黨“守憲而忘法”,堅持一問一答的民進黨“守憲而違法”,至於馬英九雖然也一再宣稱守憲,但卻忘了《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是他公佈實施的,如果他現在祇想守憲而不願守法,認為綜合補充報告違憲,何不聲請釋憲,讓大法官做最後裁定?
政客天天吵個不停,套句李登輝的老詞:這真是台灣人的悲哀啊。(作者是台灣資深報人)(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