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麟:我們恐懼什麼?


(香港)前天香港同志團體舉辦“國際不再恐同日”活動,同志及支持者紛紛站出來撐場。早前公開自己同志身份的黃耀明,也現身支持。

另外,葉劉淑儀亦有拍攝短片支持有關活動,遭外界譏為抽水。查葉太在2009年家暴修訂條例中,雖無席上發言,但投票支持擴大家暴之保障,至同居關係之同性人士。面對建制內之強大保守勢力,其勇氣可嘉。另外,對比部份民主黨人,至少葉太是站在理性的一邊,而非純粹為了迎合某些宗教選民,漠視少數人之權利。

美國總統選戰的同志議題

另一邊廂,美國總統選戰,同志也成議題。副總統拜登在電視訪問中,忽然提出支持同性婚姻,覺得absolutely comfortable(絕對沒有問題)。一石激起千重浪,即使總統奧巴馬沒有想過以“同性婚姻合法化”作為選舉主軸,但拜登此言一出,駟馬難追,加上其論述出街後,美國主流媒體反應並非完全負面,反令奧巴馬打鐵趁熱,大打同性婚姻議題,攻擊共和黨對同性戀者態度之保守及犬儒。

美國媒體分析說,同性婚姻合法化,4年前是選舉議題之禁忌,但4年之後,輿情轉變之快,令人感到驚訝。

有些改革,等了6年

由此可見,即使一個成熟的西方社會,例如美國,要國民走出對“差異”的恐懼,需要時間及教育,需要一個社會討論的過程。前天,我在國際不再恐同日的會場內,感受殊深。一來,聽到台上的同志及變性人之表白,感受到他/她們遭受歧視的景況,相當難受。二來,作為異性戀者,在一大堆同性戀者之“主場”裡,自己一頃間成為了少數,成為“異類”的小眾,感到不自在,從中更體會到,同性戀者在香港主流社會中,每日面對沉重的壓迫氣氛,抵受著歧視的壓力,更不自在。因此,前天集會之意義,不止提醒香港社會各界,不要以歧視的目光對待同性戀者(還包括變性人等等),還要政府多走一步,借助法律改革,至少,還他們一個公道。

有些改革,等了6年。

例如Leung TC William Roy vs.Secretary of Justice(2005)一案,就是好例子。《刑事罪行條例》裡,有部份條文針對同性戀者的性行為。例如第118C條禁止21歲以下男子與21歲以下男子肛交(buggery)。第118F(2)(a)條禁止兩人以上私下作出同性肛交;第118(H)禁止由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第118(J)(2)條禁止兩名以上之男子,私下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高等法院認為,上述條文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但其中一個重要焦點,是第118C條。簡單而言,這項條文,把同性戀者的性行為之合法年齡,定為21歲,與異性戀者以16歲作為合法年齡的另一項條文,出現差別,有歧視同性戀者之嫌。到了上訴法院,政府律師堅持,這一條文是社會所需,有保護年輕人之意,沒有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當時上訴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並不同意政府律師的觀點。他同情本案申訴人面對之困境:

“在本案件中,申請人既非愛管閒事,亦非一個毫無利益關連的投機者。他的生活受到本案受理之法律問題,嚴重影響。(我們)可能會感到恐懼,或者忽略的是,本案亦牽涉到男同性戀者之間,表達之愛意及親密關係。”(第29段,筆者翻譯)

馬道立指出,政府提不出有力的理由,證明第118C條立下21歲作為合法肛交之限制,與異性戀者之間的合法性交年齡為16歲,必須存在差異。因此,他判處118C條有關年齡的部份違憲而無效。由於政府沒有上訴至終審法院,故此,判決的實際結果是,針對男同性戀者性行為的合法年齡,由21歲降至16歲。

另一宗案例是律政司長訴丘旭龍(2007)。這宗案例是審理《刑事罪行條例》的第118F(1)條,有沒有存在歧視同性戀者。該條指出,任何男子與另一名男子,非私下作出肛交,即屬犯罪。李國能法官判處這條違憲。他指出,這一條文是含有歧視性的。因為,在普通法裡,無論是任何性傾向的人士,都受到“令人不能容忍的公眾覺得不雅”的普通法罪行之約束。不過,在第118F(1)條下,只有同性戀者之性行為(即肛交)受到本條約束,而異性戀者卻不會因為陰道性交或私下作出肛交而受制於相類似的刑事罪行。此外,政府亦不能舉出有力的論據,指出該條文有真確需要(genuine need),以及對同性戀者及異性戀者有不同待遇,是貫徹合法的宗旨。最終,終審法院同意被告觀點,裁定第118F(1)條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法律上的空白

假如你是香港極端保守之道德塔利班,看到這裡可能會嚇了一跳!事實上,這些案例,令刑事罪行條例內,部份針對同性戀者的性罪行,失去法律效力,應是好事。由於法院下了判決,行政部門必須按法院之命令行事,但基於未有相關及即時的立法修訂,大家在翻查《刑事罪行條例》的時候(如網上版),這些條文仍然老神在在,沒有刪除。

但是,法院不是立法機關,在相關條文失去效力之後,法律上出現空白,需要立法填補。於是,問題來了,究竟政府何時才願意修法呢?究竟是把21歲的規定,調低至16歲,還是以保護兒童或青年為藉口,堅持維持差異,把它調至17或18歲呢?

現屆政府如何回應呢?去年4月6日的立法會會議之中,政府回應劉慧卿議員之書面質詢時表示,相關議題正交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檢討及處理。但翻開法改會有關檢討性罪行的工作進度,卻未見處理以上問題之報告,更遑論有任何改革建議。

同樣不能蹉跎歲月

現屆政府沒有處理好此問題。但是,消除差別及歧視,不能單靠法院的判決,還要立法會配合。下屆政府該怎麼辦呢?老實說,除了房屋問題及標準工時外,現時同性戀者之平權情況,同樣不理想,我們同樣不能蹉跎歲月,不能拖下去。

社會是屬於大家的。要達至平權,下屆政府除了要有作為外,立法會議員同樣有責。9月立法會選舉在即,準備參選的各位政治人物,又對同性戀者之平權情況,有何實質的承諾呢?

延伸閱讀

1. Leung T 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6] 4 H.K.L.R.D. 211(C.A.)(上訴法院);[2005] 3 H.K.L.R.D. 657(C.F.I)(原訟庭)。

2.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au Yuk. Lung [2007] 3 HKLRD 903(終審法院)。

(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