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莉珍:沒有放棄的理由


(馬來西亞)2001年,德國某個鄉村發生了一件駭人聽聞的吃人案,兇手通過互聯網廣告尋找願意被殺害後被食用的自願者;而此案的受害者是200個回復此廣告,5個親自登門瞭解詳情的其中一人。

兇手在廣告裡,並未以豐厚的酬勞利誘,純粹在尋找一個願意配合他瘋狂計劃的同道中人。受害者與兇手喝過咖啡之後,決定“共襄盛舉”,而兇手殺害了受害者並將屍體肢解,再以塑料袋打包並儲藏在冷凍箱裡。被逮捕時,兇手已經享用了約40磅的量,他還用橄欖油和蒜米來做烹調材料。

德國沒有對付食人案的法律,因為受害者是自願參與,兇手不能被判謀殺。法庭最後判決兇手誤殺,八年半的有期徒刑;這項判決後來被推翻,兇手被更高的法院判終身監禁。

可諷刺的是,這個連人肉都嚐過的兇手在獄中因認為工廠化經營農場是不人道的,進而變成了素食主義者。

美國著名學者麥克桑德在著作《正義:一場思辨之旅》裡,談論自由主義時提出了這個案例。主要是在探討人是否對自己的身體有絕對的主權,包括結束自己的生命。而他選擇這個案例表述自由主義的精神,因為有別與安樂死,這起案件並未涉及任何病重人士受病魔折騰,尊嚴受損的問題,純粹是受害者行使對自己身體的絕對權。

最近,首相署副部長劉偉強透露將檢討刑事法典第309條。這條法律懲戒自殺不遂的人士,根據該條文自殺不遂的人士將面臨最高一年的刑罰或罰款,或兩者兼施。檢討動作或是因為早前有自殺不遂者被判坐牢引起非議所致,專家一般認為自殺者被救回,需要的是協助,而非面對罰款或監禁的後果。

防止或懲戒自殺不遂的法律背後都牽涉一些宗教因素,遲至五六十年前,英國法律認還將自殺視為刑事罪,而自殺者的財產可能被充公。先撇開宗教意義,法律一般上必須體現社會的普世價值,而我們這一代的普世價值是甚麼?生命的價值何在?而我們有是否有權利結束自己的生命?

到底是否應該為了生命一些挫折就輕言放棄,還是必須戰鬥至最後一口氣?

法律的修改應該體現不該輕言放棄寶貴生命的精神,而與其讓自殺不遂者坐牢,或許可有強制性輔導?

但是否有一再企圖輕生者,需要被懲戒?這是法律修改需要取得的平衡點。

生活壓力讓人透不過氣,愛情離你而去,尊嚴被踐踏可能是讓人放棄的理由,不過愛情、尊嚴誠可貴,生命價更高。

我們沒有放棄的理由,再努力一點點,就會看到曙光了。(作者是《星洲網》主編)(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