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陳雲林、江丙坤第8次會談,能否如期在6月底以前舉行,已經出現變數,雙方不排除後延到7月。其實7月就能突破瓶頸嗎?看來不樂觀。瓶頸卡在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談不攏,即使未來也不容易談攏,恐怕要繞道另找出路。
投資保障協議原本是兩岸都樂觀其成的政策性項目。有鑑於兩岸經貿往來日趨密切,產生越來越多糾紛,需要訂定協議加以規範,來保障投資者權益,才能有助於兩岸關係深化。
尤其台灣開放大陸投資以後,變得不僅需要保障台商在大陸投資,同樣需要保障陸商在台灣投資。投保協定不僅界定台商、陸商的錢途和地位,更影響兩岸關係的交融,關係重大。原來是只准成功不准失敗的兩岸談判,竟然變生肘腋,關鍵在制度,使人為的努力事倍功半,甚至舉步維艱。
制度的阻撓,既在法律面,也在治國理念的落差,如“維權”和“維穩”的選擇落實,這便不是兩會的談判人員能夠跨越了。比如,大陸全國人大在3月間修改了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居留、逮捕後,24小時內必須通知家屬。這原是對人權保障的進步修法,來糾正過去執法者濫捕、濫押的濫權行為;但是,這項修法有“例外規定”――當涉及“國家安全”、“恐怖犯罪活動”或“重大賄賂”嫌疑人,則不受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規定限制,可以在正式拘留系統之外,秘密羈押嫌疑人甚至長達6個月。
然而,何者屬於“國家安全”、“恐怖犯罪活動”或“重大賄賂”?定義顯得模糊而且容易解釋過寬,這些例外規定反而開了一條便道給執法者,可以任意認定,來迴避通知家屬的機制。換言之,只消飛幾頂“帽子”――牽涉國家安全、事涉恐怖活動及重大賄賂,便可以合法讓一個在中國的涉嫌居民“人間蒸發”,沒人知道當事人到哪去了,當局也沒有義務告知其家屬。
這是比未修法還更糟糕的退步――政府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不但沒有限縮,反而更為擴大。幾項例外規定,不啻推翻整個修法原旨,甚至是玩法律遊戲,所謂開人權大門,其實只是形式和虛設,來掩飾後門洞開,使政府羈押特定人民時可以不受節制,甚至連告知的責任都免除了。
全國人大的修法,在中國已經激起反彈,沒想到在台商身上先發酵出了驚恐不安,而且在兩岸投保協議上產生路障。用同理心理解台商――如果出現商業利益糾紛,對手關係良好,採用不正當的手段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甚至設計圈套陷害,則台商失財事小,恐怕還有重罪纏身。這種情況一樣會在外商身上發生。
這種事並不罕見。特別受注意的,是台灣新光三越與北京華聯集團合資的北京新天地,2004年風光開張4個月後,華聯集團檢舉新光三越貪污,結果新天地總經理遭北京警方架走,看管7天,新光集團的老闆差點來不及逃出大陸。此案震驚兩岸,嚴重打擊台商信心,驚動當時副總理吳儀出面協調,最終在香港交付仲裁達成和解。北京警方到底是被利用了,還是收了好處、串通一氣,幫陸商爭奪經營權;華聯集團是否占地利、人和之便,運用高層關係壓倒了新光,這場商戰內幕外人恐怕永難知曉。但是,地頭蛇吃掉了強龍,台商和外商絕對印象深刻。北京尚且如此,遑論省市以下。不信任當局、深恐被坑害,而尋求更明確的人身保障,實順理成章。
所以,台灣方面尋求能夠不適用大陸刑訴法的例外規定,而在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中列入“24小時通報條款”,即不管觸犯大陸甚麼刑章,當台商遭到羈留或逮捕,其家人都能在24小時內得到當局通報。但是,這形同大陸法外有法,使兩岸投保協議的規定,排除大陸刑事訴訟法的適用,根本不可能,海協會談判人員也沒有這個天大的膽,於是形成了死結。
換言之,投資保障協議談判觸及了“基本原則”,如人民權利、政府義務和主權考慮時,便進入了兩岸關係的“深水區”,很難協調。它不是事務性的細節安排,而涉及原則的不能讓渡。兩岸交涉把握的“先經後政、先易後難”,一起在此受到檢驗。投保協議尚且難產,則政治談判簡直不可期待。
■ 作者:陳裕如‧旅美資深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