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每次在大陸談到有關香港的話題,都會有人問起港人爭取民主的理由。他們很不理解,“為甚麼英國人統治了香港150年,都不見港人爭取民主。偏偏等到回歸祖國之後,你們才吵著要民主?”這當然是個十分嚴重的誤解,順著這種誤解,你很容易就能推出香港民主運動是“西方反華勢力”煽動操控的結論。所以每一次我都得再3強調,早在回歸之前,香港人就已經開始爭取民主了,並且不只爭取過“88直選”,不只開過“高山大會”,還有之前各式各樣或大或小的民主呼求。
回到香港,我發現原來還有一種結構與此類似,但立場徹底顛倒的歷史敘述,那就是把1997之前的港英統治說得無限美好,然後將1997之後這十多年間發生的壞事全算在中共頭上。根據這種頗為流行的觀點,以前的英國人比較聰明比較寬容,不僅建立了迥異於“東方專制主義”的法治制度,還賦予港人那傳說中的“沒有民主,但有自由”的好生活。
自由?1997前我們真的很自由嗎?就在這幾天,葉寶琳、王浩然和朱凱迪等8位示威人士正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因為他們在去年六四維園集會結束之後,繼續遊行到北角警署抗議警權大張。而政府用以控告他們的罪名之一,則是《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罪,一條非常著名的“惡法”。根據法例,只要有3個或以上的人聚集在一起,不管是約定好的還是臨時碰見,不管你是快閃遊戲還是老友約會,警方都能說你是“非法集結”。如此荒謬絕倫的惡法,一直是官方手中的利器,既可以用來對付黑社會,也可以拿來收拾任何它看不過眼的公民行動。這條法令正是當年六七暴動之後,由前港英政府引入香港的英國舊法。
曾經,它是港英政府箝制“左派”活動的百搭武器;現在,它是特區政府打壓新興政團及社運人士的法寶。如果曾德成等“左派”過去抗議過這條惡法,那麼他們今天就應該聲援被告的社運份子;如果香港市民今天不滿這條法例的粗暴,就不能忘記它的來由。
■作者:梁文道‧香港牛棚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