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與舊同事聚餐,提起早前法庭對性侵未成年少女被告簽保守行的判決,朋友們給了我幾個不同的觀點,更讓我重翻書架上一本英國著名御用律師Geoffrey Robertson的作品。
全書內容從法律角度討論教宗是否包庇涉案的神職人員,甚至疏忽地一再讓通過告解承認涉及性侵兒童的神父得以再次靠近兒童,而到底梵蒂岡是否是個主權國家,而教宗是否得以享有免控權等課題,不過,書後附上一段盤問記錄卻讓我印象深刻。
那是一受害者者的父親提告洛杉磯天主教會處理性侵事件的訴訟裡的盤問。
涉案的神父從1974年開始非禮男童,而1986年他向樞機主教及主教告解自己的行為。他沒有被對付,而是被安排到新墨西哥的教會接受“治療”。之後,他被調派到加利福尼亞9個不同的堂區,15年來他不斷再犯。
而接受盤問的主教就是當時聽取告解者。盤問過程讓人看到了這位主教完全不懂得如何應對,而且漠視受害者的情況,他坦承未曾索取受害兒童的資料。涉案的神父之後甚至被安排到學校附近的堂區,而整個過程,這名主教也未曾想過聯絡相關的組織單位、甚至報警。
這段盤問記錄突顯了一個事實,很多人其實並未意識到需要保護被性侵孩童的感受,上述案件中,天主教會最後賠償了其中一名受害者120萬美金,因為案發期間沒有任何記錄,執法單位歷經千辛萬苦才找到他,當找到他的時候,他已經32歲了。他將被神父性侵的秘密藏在心中多年,多年來,他雖然被童年遭性侵的經歷所折磨,但他因為母親是非常虔誠的天主教徒,擔心會對母親造成影響,而將被性侵的秘密深藏心底。
這樣的創傷可是金錢可以彌補的?
近日判決中是否也顯示法官們對兒童遭性侵後心靈重創甚至保護這些兒童的認知有所缺乏?根據我國兒童法令,可以列入性虐的行為,包括讓孩童觀賞性愛影片、圖像,或使用兒童泄欲等舉止,而在相關法令下,遭受這些待遇的兒童都需要被保護,更何況與兒童進行性行為?
刑事法典第375條文下,控方根本無需證明被害者是否同意,而法官又為何將孩子“自願”作為判刑的考量?如果案件涉及年齡相仿的青少年,“你情我願”的因素或許得以立足,畢竟雙方思維相近;不過當雙方年齡懸殊,尤其當一方已經成年,有著可以影響被害者思維能力的時候,這種“你情我願”的情況可以納入考量嗎?
孩子很脆弱,請讓他們好好的長大,選擇始終是煩人的大人遊戲,別讓他們卷入其中。
■作者:陳莉珍‧世華多媒體網絡內容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