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前,柔新長堤上聚集了一批馬華黨員,他們高舉標語抗議,並呼吁政府切斷給新加坡的水供,那個群情激動的場面,我記憶猶新,仿如昨日。
沒錯,當年,他們是因為不滿新加坡當局把馬華總會長陳群川控上法庭,憤而走上街頭。
那是轟動一時的“新泛電事件”,被喻為“華社救星”的陳群川被控唆使、失信、操縱股市和欺騙等15項罪名,隔年被判罪名成立,因而入獄2年。
當年,很多馬華基層領袖和黨員都不服新加坡法庭所判,認為這不是一個單純的商業案件,而是背後存有不可告人的政治動機。
這樁陳年舊事,已在人們腦海里漸漸淡忘了;但當年的主控官格林奈,卻在他於3週前出版的一本書《主控官格林奈》中,坦承他當年錯誤地提控了陳群川,引起震撼。
據格林奈說,1996年,也就是有關案件下判10年後,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楊邦孝在法庭審理另一宗類似的失信案時,指他當年乃錯誤提控陳群川;也就是說,陳群川當年是被錯誤定罪,且在技術上是無罪的人。
格林奈表示,他必須接受自己的“錯誤”。但他沒有透露,為何他在獲悉自己犯錯9年之後,才於2010年當面向陳群川認錯,然後又等了2年,才公開這個“秘辛”。他的“覺悟”,和他後來在任商業事務局局長時被控貪污,有沒有甚麼“微妙”的關係?
我們無法想像陳群川在獲知自己被“錯誤”地提控以致平白蹲了18個月冤獄後的感受;我們也難以想像,格林奈所說的“他(陳群川)在獲知這個消息後很激動”,是“激動”到甚麼程度。
按照格林奈的說法,陳群川在2年前就已獲知自己當年是被錯誤提控,那為甚麼直到今天,他還保持沉默,不為自己討回清白?
我必須承認,法律這東西,我是外行。我不明白,像“新泛電事件”這宗大案,當年曾歷經冗長的審訊,有主控官,有辯護律師,有法官,有舉證,有辯駁,有判詞;為甚麼20多年後的今天,當年的主控官才突然公開承認自己錯控了被告?這是不是說,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不是絕對的?法律是不是永遠都存在著它不足的一面,有時甚至是污濁的、黑暗的,有選擇性的,不公平的?
今天,我們或許會為此感慨萬千,遙想如果沒有這宗“冤案”,馬華的歷史會不會截然不同;馬來西亞的政治會不會有新的格局;合作社風暴是不是可以避免……但歷史無法回頭,歷史也沒有或許。我們只能說,如果格林奈所說的都是真的,那再多的道歉,再多的懺悔,也無法彌補陳群川曾經歷的痛苦和損失!
■作者:林明華‧《馬來西亞星洲日報》執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