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司法的最高境界是“勿枉勿縱"。勿枉,使無罪者不致蒙冤;勿縱,使有罪者不得僥幸。但是,事未易明,理未易察,法曹審事度法要多麼的用心才行。尤其是關乎人命生死的刑事案件,更要常懷戒慎恐懼,避免失之輕重。

台灣有一樁“長跑"21年的殺人案件,3個涉嫌人被法院3次判死刑,又3次判無罪,生死之間,牽動整個社會人心。由於案情難斷,包括馬英九在內的五任司法部長,無人願簽署執行死刑的命令。原、被告家境都不寬裕,但雙方都有龐大義務律師團,其中甚多名律師,他們各為法律的正義替兩造辯護。最近這個罕見的刑案終於“結案"了,但是非依然未明。台灣社會在驚詫、議論之余,司法當局和一般百姓都從中得到了啟發和教育。

本案很復雜,簡單地說是這樣的︰1991年3月間,住在台北市近郊的吳銘漢和葉盈蘭夫婦在家中被人殺害,吳被砍42刀,葉被砍37刀,財物也被洗劫。現場留有現役軍人王文孝的血指印,證據確鑿,他被逮捕後供稱,另有同伙甦建和、劉秉郎和莊林勛一起作案,檢方也將3人逮捕下獄。王文孝是軍人,由軍事法庭審理,於1992年鎗決。甦建和等3人,就開始司法旅程的“長跑",新聞界簡稱為“甦建和案"。

“甦案"三人先由地方法院於1992年各判兩個死刑,經“最高法院"於1995年判決死刑定讞。此時只要“司法部長"簽署執行令,3人就沒命了。但當時的“司法部長"馬英九覺得事尚未得其平,沒有簽字,於是給了“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機會,辯方律師也得以聲請再審,但均被“最高法院"駁回。此時社會輿情議論紛紛,各有主張。法院受不了這種無形的壓力,1995年6月“最高法院"刑事庭由40多位庭長法官集體審判後,共同聯署發表對本案的“研討結論",並史無前例地舉行新聞發佈會,鄭重宣示“天理昭彰,綱紀常存,被告3人證據確鑿,罪無可逭"。

但被告律師團認為不是“罪無可逭",而是“罪無可證"。他們的主要理由是︰一、甦建和等曾遭刑求逼供,故自白不可采信;二、王文孝生前的供詞,也前後不一致,不能證明甦建和等三人曾同伙作案;三、法醫所謂兇器至少有l種,故兇手不可能一人,只是推論,不具證據能力。

公元2000年,原已定讞的案子,高等法院以出現新證據為由,決定再審。2003年判3人無罪,並當庭開釋。從此判無罪則原告不服,判有罪則被告不服,檢方、律師團及其家人各自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五任“司法部長",3人是國民黨政府任命的,兩人是民進黨政府任命的,無人願簽死刑執行命令。2008年司法當局邀請旅美刑事鑒定專家李昌鈺博士重新鑒定,李昌鈺根據他現場重建的血液噴濺痕,發現並沒有受到人體或對象阻礙的跡象,認為兇案應是一人所為。

2012年8月31日,高院再判3人無罪。本來這事還沒完沒了,卻踫上台灣開始施行一項新法律《刑事妥速審判法》,依該法規定,凡法院第3次判決無罪者,檢察官即不得再上訴,這才算“結案"。但大眾仍有不同看法,被害人家屬在庭外痛哭喊冤,指受害者人權已蕩然無存,加害者人權凌駕司法,人權殺死了正義。也有法學界人士認為,速審法是違憲的,應再打憲法官司。

而另一方面,甦建和涉案時才19歲,今年已是40歲的人了。他說,19歲以後他就沒笑過。他父親因為擔心他的事,抑郁早逝,他媽媽希望他早點結婚生子。他們3人在2003年開釋之前,已各系獄12年,依法都可要求冤獄賠償,每人可得賠償金台幣2000多萬元。

本案發生時的“司法部長"馬英九,現在是台灣地區領導人,他發表感言,希望今後不再重演這類案件。不重演,至少要記取三點教訓︰第一,刑案偵辦第一道把關人警察,不可再刑求取供;第二,要科學辦案,在第一時間取得第一手數據,以供法官作為審案的有力證據;第3,辦案不可太過曠日費時,像“甦案"的“長跑"21年,三死三生,對當事人和社會大眾都是折磨。

但不管本案有多少瑕疵,它的積極意義仍不容抹煞。《尚書》有雲︰“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就是說,與其錯殺一個無辜的人,還不如不按常規法理辦事。儘管中國古代與現時社會情況迥然不同,但尊重生命、節用典刑的精神應該是一貫傳承的。

台灣一位著名律師,日前到大陸開會,曾向在場記者表示,大陸刑法上“死緩"的設計很好,給執法一個緩沖空間。

■作者:張作錦‧台灣資深報人

(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