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中國內地4名結石寶寶家長由內地來香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起訴三鹿集團第二大股東恒天然(中國)公司(下稱“恒天然”),要求合共8.45萬元賠償。據媒體說,這些寶寶家長遠道來香港打官司,突顯了香港法治制度的吸引力,相信香港法律可為當事人討回公道。在筆者看來,這些說法不免有些誇張。沒錯,香港法治制度較內地發達,但這不等於結石寶寶家長一定能夠在香港打贏官司。在任何一個講法治的地方,當事人是否有權起訴是一回事,而是否能夠打贏官司則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法治社會講究法律和相關證據。如果缺乏法律依據,或證據不足,香港的法院也照樣會駁回當事人的要求。至於當事人是否應該上訴,則更是下一步的法律問題。
原告面臨許多潛在挑戰
寶寶家長的律師認為,被告恒天然對消費者負有“謹慎責任”;被告早於2008年8月初已知悉奶粉受污染之事,卻延至9月11日始對消費者通報。被告委派的董事涉及誤導三鹿董事會,也未有就管理層決定不回收產品的決定提出反對等等。從法律角度看,這些事實並不充份,此案中的原告可能要面臨許多潛在的挑戰。
首先,就是審裁處是否對已經在內地審理過案件可以再次管轄審理?恒天然的律師說,本案在內地已經受理過,有關當事人是內地居民,且在內地政府給予賠償的對象之內。言下之意,審裁處不應該再受理此案。對此,筆者持反對意見。香港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外地居民不能告本地註冊的公司,況且此案僅針對作為三鹿集團大股東的恒天然是否對問題奶粉負上民事責任,應該與內地針對三鹿集團的訴訟具有本質的不同。更為重要的是,香港也不限制不同原告對同一有害產品分別提起訴訟。
其次,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既可以根據合同法,也可以根據侵權法,起訴有關的侵權公司,也就是三鹿集團公司。問題是三鹿集團已經破產,消費者是否可以根據公司法“揭開公司面紗”的特別規定,直接追究三鹿集團的董事或大股東的責任。
這顯然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本案中的恒天然佔三鹿集團43%的股權,雖然沒有絕對控制權,但應該是一個非常有影響力的大股東。其委派的三名董事,當然對公司的運作負有“謹慎責任”;也對消費者負有“謹慎責任”。
問題是,如果這三位董事違反謹慎責任,寶寶家長是否就可當然告恒天然賠償呢?如果要恒天然負責,是否應該看這間公司本身在三鹿集團的運作中濫用大股東權力的權利呢?
直接危害寶寶是三鹿
再者,如果這三位董事在董事會上就問題奶粉提出過反對意見,而這些意見被其他多數董事否定,這是否依然構成違反謹慎義務呢?對於這些問題,恐怕均需要原告拿出具體法律依據和證據。否則,原告恐怕只能追究被告的道義責任了,而這恰恰不是法院所能夠解決的問題。不可混為一談。
第3,被告恒天然雖然是香港註冊公司,但是,直接危害原告寶寶的被告人是三鹿集團。按照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當三鹿集團破產時,恒天然也已經無法收回其投資部份。除非原告能夠證明被告的直接控制和過錯,否則很難再追究恒天然的責任,這樣案件的勝算就成了問題。當然,如果恒天然出於公關和公司形象的考慮,也可能選擇與當事人妥協和解。但這也僅僅是一種可能,決定權在於恒天然一方。
筆者非常同情結石寶寶的不幸遭遇,也希望維護這些寶寶的合法權益。但是,良好的願望未必就是現實,法律就是法律,相信香港的法律,不等於就一定能夠打贏這場官司;既然打了這場官司,就需要仔細研究香港的法律,做好充份的準備工作。(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