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凡財政困難的政府都會追稅,這種貓(稅務局)捉老鼠(逃稅者)的遊戲正火熱上演。
美國政府3年前控訴瑞士銀行等私人銀行協助富人避稅,成功取得美國富人在瑞士銀行的名單,估計海外富人補繳的稅金已達40多億美元。
逃稅是希臘的“文化”,據估算,希臘政府稅收欠收總額高達450億歐元,因此希臘也展開一場針對最富有的500個居民和企業的追稅行動,以挽救國家。
為了化解2008年金融海嘯的衝擊,各國政府大開水喉,導致國陣空虛,因此全球上演大追稅行動。
各國法律也有逃稅坐牢的條文,比如在美國,逃稅罪(Tax Evasion)是聯邦法規定的犯罪,如果納稅人被認定犯下逃稅罪,就可能面對最重的處罰,即監禁不超過5年,或罰款不超過25萬美元,或兩者兼施。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即屬犯罪,最高的刑罰是罰款5萬元和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以及入獄3年。
大馬內陸稅收局也加緊追稅,但是我國沒有美國那麼大的國際影響力,因此到海外追稅並不容易,只能向國內170萬名納稅人下手。
稅收局計劃採取“刑事提控程序”,對付冥頑不靈的逃稅者,一旦罪成,可能監禁3年,或罰款2萬令吉或稅款的300%,或兩者兼施。
在1280萬名工作的大馬人當中,只有13%繳稅,納稅人可說是“負擔沉重”,雖然財政預算案降低所得稅1%的徵稅率,但是所得稅最高稅率26%,比公司稅還高。
對於那些年年報稅、繳稅的納稅人來說,若因為一時疏忽而坐牢,真的是情何以堪。
在用刑事罪提控納稅人之前,當局應先厘清何謂“逃稅罪”。逃稅是指涉及欺騙、隱瞞、虛報或偽造文件,蓄意逃避應繳交的稅額,疏忽或漏報不應列為逃稅。
外國政府謹慎處理逃稅行為,比如美國每年因逃稅造成的稅收損失約3000多億美元,但進行民事處罰(罰款)的案件2007年有近2500萬宗,真正判刑的只有1112人。此舉能夠避免納稅人的反彈,懲罰只是手段,終極目標是要取回稅款及達到阻嚇作用。
政府也應認清逃稅不是盜取國家財富、不是偷竊;貪污、舞弊的罪行比逃稅更為嚴重,不應嚴懲逃稅,卻輕易放過貪污者。
既然政府開銷大,又沒有辦法開源,除了加緊追稅之外,也應該停止浪費行徑,否則追到的稅款也不夠揮霍。
繳稅是公民的義務,但是財務困難,錢就應該用在刀口上。不謹慎理財,納稅人心裡不服啊!
■作者:林瑞源‧《馬來西亞星洲日報》副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