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時期,我最要好的朋友是個沙巴人,考取律師資格後,便返鄉執業。偶爾,她會向我透露一些自己處理的案子,其中,她處理過一宗領養申請案,讓我有些意外。
一些人可能不知道,要合法領養一名小孩需要向法庭提出正式申請,而社會福利局官員也會參與其中,審核申請者是否適合領養小孩。
朋友處理的案子,申請領養者其實是孩子的親生父親和後母。而這小孩是多年前,父親與一名到沙巴工作的外籍女子同居之後的結晶。這名父親並未與外籍女子注冊結婚,而最後外籍女子也不知所終,將孩子留給父親撫養。
到了12歲,孩子必須申請身份證的時候,才發現缺了父母的結婚證書,有關當局就拒絕發出身份證給孩子,而要報考公共考試的孩子,也因此面對難題。孩子在校的成績本來就不錯,自己心裡也很急。不知所措的父親只好尋求法律途徑解決這個問題,最後才以申請領養親生兒子的方式,解決了這個困境。
根據朋友的說法,這樣的問題在當地屢見不鮮,因為有很多當地男子與外來移民同居,最後生下了孩子,而感情生變,外來移民母親拋下孩子而去,這樣的孩子因為父母沒有注冊結婚,就有可能淪為無國籍兒童,衍生各種不同的問題。
據說,這樣的孩子不少,而要給孩子正名的程序棘手,不是每一個案子能像上述的案件般解決,每一個福利局官員就領養申請上還有自己的看法。朋友就曾經聽說有福利局官員,基於申請者本來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而反對申請,將燙手山芋丟回給國民登記局,希望國民登記局以特別案例處理,給孩子一個正式的名分。
不知怎的,最近女生因驗血發現自己出生時可能在醫院被調包,通過報章尋找親生父母的新聞,讓我想起朋友談起的這個案例。世上就是有很多無奈,明明是骨肉,法律上卻偏偏是養子,本來沒有血緣關係,法律上,卻陰差陽錯成了親生女兒。
是制度的錯?是社會的錯?是官員的不通情達理?是醫院的疏忽?
我倒覺得,能做一家人是一種緣份,彼此用心、用時間建立的情誼比甚麼都鞏固;有時,血緣未必是家人給你滿滿的愛的附帶條件。
■作者:陳莉珍‧世華多媒體網絡內容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