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超速比假車牌要緊?


車牌遭人冒用並不是新鮮事,這回巧的是讓眼下最具有爭議性的自動執法系統(AES),給拍下同車牌同款式卻不同顏色的車子。而且還不是個案,看來這情況還會陸續發生,內容還真是耐人尋味。但對我國交通執法部門來說,恐怕就不是那麼一回事了。因為這意味著這些天天在道路風馳電掣的車,很多都是有問題的“黑車”。如果不是賊車贓車,而問題也不小,因為這表示我國交通局在發車牌(汽車准證)方面,有了巨大的漏洞。

其中一名無辜中招的技工,他在連接4張超速罰單後,已經提出證明表示自己事發時是在辦公室內,且被自動執法系統拍到的違規轎車,和他所擁有的車子儘管款式相同,顏色卻不一樣。遺憾的是,他已經報案4次,並且請假到交通局與交警辦事處交涉,可是問題依然無法解決。

這件事的確讓人深感遺憾。原來我們在捉交通違規的效率上,竟是遠遠地超過我們處理車牌冒用這種犯罪案件上!因為自動執法系統拍照後,經確認及寄上罰單,是快速和有效率的。可是事主在提出“車子不是我的”的證明時,卻是處處投訴無門。而另一名遭殃的車主,則是傳票內的車,從車款、車號到顏色都不一樣,但傳票仍然寄發予他。

這種錯發傳票的情況,說明了自動執法系統存在操作上,存有巨大的錯亂。而如果說這些傳票的發出,是電腦鏈接交通部電腦系統的結果,那問題無疑更為嚴重。

從“嚴捉超速”到“假車牌”事件上,二者的犯罪性質其實不可一概而論,這裡頭是犯罪和違規的巨大差別,我們可從上市條例亦允許接過交通罰單者出任董事,可以窺見此項違例錯誤嚴重與否。然而,冒用車牌卻是刑事罪。既然有兩車擁有相同車牌,就意味著有一者是假的。如果不是交通局擺烏龍(我們殷切期望不是),那便是犯罪的可能了,因為其中一輛可能是賊車,用假車牌的目的就是為了幹案。

可惜各相關單位眼下只關心自動執法系統對犯錯者的追罰(當然也包括催促檢討),甚至連警方(當事人說報案4次)亦沒有對出現相同車牌車輛一事,採取半點關心態度。各造這樣的反應,是讓人吃驚,也是失望的。

自動執法系統採用後受到爭議是一回事,但既然拍到相同車牌車子違規的事,這無疑“立功”之舉,同時也可以為這項系統爭取一些良好聲譽的。無奈各方面好像更在意是這系統能不能有效執行、罰款能不能收到等實質收益。這無疑讓人扼腕。

然而,就像偉哥原本是用於治療心臟病,後來卻變成治療陽痿藥物一樣,為甚麼自動執法系統就不能兼任更重要的工作,卻只能執行捉超速違規這項“賺錢”的任務?而且寧錯不放(相同車牌)?面對此如心態的單位,身為升斗小民,我們除了嘆氣,又還能做些甚麼?

■作者:丁默群

(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