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參加一個亞太區鋼琴比賽徵選馬來西亞代表的資格選拔賽,評審老師在講評的時候說了句很有意思的話,大意是勉勵參賽者,只要站上這舞台,就有責任把整首曲子彈奏完畢,不只是評審,更重要的是觀眾,都會很感謝這幾分鐘你帶給他們的演出,不管彈奏的技巧好壞與否,演繹的曲子是否動人,完整的演出是你必須的責任。寥寥數語,卻把“責任”兩個字做了很完美的詮釋。
如果沒有具體的例子,“責任”其實是一種很空泛很難理解的字句,而且也無法像訂定契約般白紙黑字的寫清楚告訴你;尤其是政治人物,該說甚麼話,或是做出怎樣的動作,才算是“責任”的擔當,雖然一件事情的“因”和“果”未必相關。
由此來看一首曲子的完整演出,就可發覺,所謂“責任”,並不是意味著你做錯了甚麼,或是說了不該說的話,而是一種道德上的自我要求期許,甚至有點超越自我的隱喻,可見一個人的“責任”,不管用在哪方面,是多麼的重要。如此來看國內最近幾位政治人物針對自動執法系統(AES)的回應,或許會有不一樣的體會。
AES不是一天就談好的公共政策,按交通部長江作漢之語,AES於2008年之前便已多次在國會辯論,證明這項系統外包,並非政府倉促作出的決定。因此,如果這是當時國陣以壓倒性數人頭優勢通過的決策,則民聯不僅反對有理,照目前的爭議來看,也是民意的反映,執政黨必須因此而負全部的責任,就不是推出連話也說不清,講不明的江作漢來解釋,結果越描越黑,以致一堆預期的烏龍事件陸續見報後,連補救的措施都還不及做,可能就已經下台了。
反之,如果這是當時朝野協商的結果,則308後的民聯在這四年多來隻字不提?卻在實施後見風轉舵,這恐怕也得說清楚,作為反對黨的監督責任在哪?還是已經算準了等鍋砸,然後趁機撈飯吃?如此人民的利益又在哪?
AES的爭議發展至今已是歹戲拖棚,也可看出一個可以發揮原有功效的政策,因為太多無法不令人產生過多聯想的決策,尤其把應該是公權力行使的責任外包給私人廠商,就會使得討論的焦點不會擺在AES的實際功能上面,而是訂定的契約中是否又有許多不可告人的秘密?更扯的是民聯一位聲稱個人名下接獲7張交通罰單的州議員的“無厘頭”演出。
政治人物或是政黨,所謂的“責任”乃因人民在投下手中神聖的一票予以委託時,實際上就必須對未來必定實現美好承諾的跳票,或是之後未曾實現的諾言而有違選民的信託時,勇於擔單負責,並且能以更高許諾的無法實現而自勉,這才是“責任”。為反對而反對本來就是反對黨的權利及義務,如果因此而蓄意是非黑白顛倒講,這是所謂的“責任”嗎?不過是一首曲子,參賽者(都是青少年)尚且知道搞砸了還是得彈完,評審老師也據此來鼓舞參賽者,這比贏得比賽還來得重要。
■作者:廖宏強‧旅台醫生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