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如何看待同性婚姻


至目前為止,美國50個州之中,40州皆採取同樣的婚姻定義:結婚乃一男一女的結合。其實,最少有31個州已經修改憲法,明言禁止同性結合的措施。8個州憲法已承認或將承認同性結婚,6個州憲法已承認某種同性民事結合或家庭伴侶關係,以保護同性戀者未成年兒童,不過,必須注意的是,類似的結合乃占總人口極少數。

大部份美國基督教徒都反對同性結婚,因為聖經非常明顯的指出,同性戀是可憎/可惡的行為(利未記18:22),聖經甚至把同性者當作狗看待(啟示錄22:15)。一些聖經章句也指上帝不允許同性戀者的存在(羅馬書1:31-32,撒母耳記上20:31-33)。聖經更闡明上帝為何毀滅兩個同性戀猖獗的所多瑪和蛾摩拉地帶(創19:4-5,24-25)。

許多美國人反對同性結婚,因為他們認為每個嬰兒或小孩有權利得到父母親的愛護。而由他/她的父母撫養長大成人。每個社會乃建立在父母/夫婦共同組成的家庭。他們認為,如果接受同性結合的家庭,正如否認正規夫婦家庭的存在及其正統性。他們認為同性結婚是一種不道德/變態而違反自然的行為,許多同性戀者更是因為正常的婚姻失敗而選擇逃避現實,進而搞同性戀關係的享樂主義派。他們都認為,同性戀並非先天/生成的而是後天學習而養成的。他們的所做所為,將嚴重摧毀夫妻/父母組成的家庭制度,何況在同性家庭養育的孩童將深受同性長輩的榜樣和熏陶,而直接影響他們正常成長。研究顯示,同性家庭的孩童長大後成為同性戀者的成份遠高過健全父母養育的兒女。

更有一些美國人認為,人類社會必須經過自然生育經久不衰,繼續維持健全的家庭,以便給予它們蓬勃發展的機會。同性戀者組成的家庭只能維持兩三代即告滅絕,想像中的男人國/女人國是不能獨善其身,或獨自生存的,除非男同性戀者長期捐出自己的精子給女同性戀者代為懷胎生兒育女,或者女同性戀者長期徵用男同性戀者的精子懷胎生男育女。領養不是同性戀者解決生育問題,或可以讓社會接受的方案,也不是有意要改造人類、社會、國家,甚至世界,最理智而合理的理由。因此,他們覺得立法承認同性結婚的措施,對人類社會的發展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

至於贊成同性結婚的美國人,大部份皆使用美國憲法一些民權、平等、自由言行、自主權章程,辯解而自圓其說。所以,一些同性戀者認為這是他/她們自己的私事,與別人無關。有些則說,只要他/她們能從同性生活中得到快樂,那同性結婚又何妨?對於他/她們來說,這是他/她們自由選擇的權利。也有一些舉例證明很多異性婚姻的失敗率,而認為他/她們有權利選擇同性結婚作為替代方案。他/她們甚至要求同胞們慷慨接受他/她們所作的選擇,而不要對他/她們過於苛求或作出絕情的判斷。他/她們認為,只要他/她們沒有對社會或其他人帶來任何傷害或構成威脅,國人必須避免侵入他/她們的私事。在美國,同性結婚的問題的確不容易克服,因為贊成同性結婚將違反聖經教條和美國人一貫公認的文化價值傳統,不贊成則違反美國憲法記載的民權、主權條規。

總而言之。美國人對同性結婚的看法可以分為兩個組合:贊同和反對。聽起來,我們好像得到一個模稜兩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結論。不過,真理仍歸真理,主觀繆論是不能一手遮天,掩蓋天理。原因很簡單:同性結合是違反自然的行為,一旦超民主派不顧輕重及其後果,縱容使用政治手段給予合法化,它將更加嚴重摧毀家庭組織及其已經開始動搖的家庭制度和社會根基,人類將成為沒有靈魂的“萬物之靈"。

■作者:豪通周

(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