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具體


上篇專欄文章談及無論是演講、辯論或評論寫作,不能只有形容詞或罵詞,必須正面回答問題,必須具體舉出實例,必須要有周全的論證。否則不論你詞藻多麼華麗,到底還是罵街,不論有人如何扮客觀理性,仍然只是情緒文章。

為甚麼筆戰與辯論不能只有形容詞,必須具體明確?原因其實很簡單,因為一旦具體與明確,我們就可以檢驗!

寫這篇文章時,恰巧讀到豪通周在《言路》版發表的文章〈美國人如何看待同性婚姻〉(2012.11.12),覺得正是絕妙反面教材。

豪通周的大作舉出美國人反同性婚姻的論點(主要是基督徒),再舉美國人支持同性婚姻的論點。他並未在其大作評述這些觀點,特別是反對者似是而非的觀點,但在最後結論那一段落反映了他對有關課題的立場:同性結合是違反自然的行為。豪通周的文章與許多反同的宗教信徒文章沒有太大不同:只有形容詞與結論,但沒有論證。為甚麼說同性結合違反自然?違反自然是甚麼意思?是指自然界沒有同性相吸這回事嗎?這一切,他只字不提。如果縱使同性結合真的是違反自然,但為甚麼違反自然有問題?他仍然只字不提。後然最後一句結論同性婚姻合法化會“嚴重摧毀家庭組織及其已經開始動搖的家庭制度和社會根基,人類將成為沒有靈魂的萬物之靈”,但證據何在?為甚麼歐洲不少國家應承認同性婚姻,但不見其動搖家庭制度與社會根基,沒有發生社會大亂之事?這一切,他無話可說。

再看他舉美國反對同性婚姻的宗教人士之論點,同樣犯上與他一樣的毛病(或許是他犯了與他們一樣的毛病),如指同性並非先天而是後天學習的,如許多同性戀者是正常的婚姻失敗而選擇逃避現實,進而搞同性戀,如同性家庭的孩童長大後成為同性戀者的成份(成份?他應該是想說“機率”吧?)高過健全父母養育的兒女(健全?同性戀者的父母都“不健全”?)等,完全沒有具體研究實例。上述這些觀點的理據是甚麼?哪一個研究報告達至以上結論,完全不提,不具體也不明確。

具體之後,就可以檢驗,所以當有人具體舉出聖經經文反對同性戀或同性婚姻,我們就可以檢驗。檢驗之後,我們不難發現其荒謬之處。我不認為聖經反對同性戀,有關這問題,我在大馬出版的《神愛同志》與在香港出版的《你的弟兄姐妹在哪裡?――同性戀與華人基督教會》這兩本書中已有論述,限於篇幅,不在此贅述。但為了在此方便討論,不妨假設我是錯的,不妨假設聖經真的是反對同性戀的,但縱使聖經真的反對同性戀,也不能達致同性婚姻不應合法的結論。原因很簡單,聖經同樣反對拜偶像,反對無神論,難道我們必須立法強制每個人都必須成為有神論者,然後立法反對無神論者,或無神論的宗教信仰?聖經反對拜偶像,在保守基督徒眼中的佛教、興都教與華人的民間信仰由於涉及拜偶化,所以都不應給予合法地位?反對同性婚姻的基督徒論點之荒謬與雙重標準,可見一斑。斷更麻煩。

■作者:歐陽文風‧自由撰稿人

(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