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稀土廠運作,是一項重大決策;它也可能是一項重大的錯誤決策。
錯誤的決策,是無以承擔的風險,對國家造成長遠的傷害,甚至無法補救,也不能挽回;這是它的可怕之處。
一個官員,一個部門,或是一個政府,可以憑手上的權力,批准稀土廠投產運作;但是,官員、部會和政府,都無法承擔稀土廠可能造成的後果。
既然無法承擔後果,就不該行使批准的權力。
特別是稀土廠的廢料還不知能送到甚麼地方,也不知能否運得出去,就讓萊納斯投產,這是另一層可怕。
原子能執照局批准萊納斯營運,條件之一是必須把廢料運出大馬;萊納斯也保證會這麼做。
萊納斯最新的匯報指出,它不再考慮把廢料副產品運回澳洲,而尋求運到印尼和泰國。
沒有人會相信印尼或泰國,或是巴布亞新幾內亞,會接受稀土廢料;地球上沒有一片土地是國際垃圾回收中心。
人們可以預見的是,既然沒有國家會接受,那只好長期居留,成為大馬的一部份了。
一旦如此,政府對萊納斯又能如何?開罰,關廠,或是逼公司董事吃廢料,都不能改變事實。
萊納斯一意孤行,政府也開了方便之門,但是,誰來承擔責任,誰又要承擔後果?
然而,政府還堅持,沒有科學證明萊納斯有害,一切要有科學根據。
在災害面前,有時科學顯示很無知,特別是潛在的輻射災難。
如今還在辯論稀土廠有沒有害,已經沒有多大意義。
我曾經寫過,科學是以實證論(Verificationism)為基礎,講求實驗證明,佐證正確。
但是,科學也要通過否證論(Falsificationism);任何科學知識在被確定是正確無誤之前,也可能是錯的。
譬如,在愛因斯坦提出相對論之前,牛頓的萬有引力理論曾經被認為不可能有問題;但是,愛因斯坦發現,萬有引力是在特定條件之下才能成立,不是鐵律,更不是聖經。
稀土廠的安全性,在科學界出現複雜矛盾的研究訊息;又如何能靠片面的科學認知來主觀定論。
決策人拍板時,手上握的是權力,肩上扛的是責任;兩相衡量,對一個可能錯誤的決策,權力必須向責任低頭讓步,以免鑄成大錯。
■作者:鄭丁賢‧《星洲日報》副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