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下議院在星期二一致通過修改議會常規第36(4)條款,禁止國會議員發表性歧視言論,顯示國會在尊重女性方面有積極的表現,其他州議會若能跟隨國會的步伐,把禁止性別歧視言論的條文寫進各自的議會常規,更能顯示立法機構重視性別平權的意識大有長進。
過去在國會神聖殿堂內不時傳來男性議員口無遮攔,把一些含性隱喻、性象徵等的字眼掛在嘴邊,不斷以類似的不敬詞句揶揄女性議員,議員的文化及道德素養低落令人感嘆。
如今,禁止性別歧視言論的條文被寫入議會常規,議員們既然一致支持,相信也會正視之,在辯論時不再逞口舌之快,出言傷害女性的尊嚴。當然,一紙條規只能是約束性的規範,重要的是,議員們本身須把性別平權意識,奉為本身的道德價值觀,發自內心尊重女性。
國會禁止議員發表性歧視言論固然值得讚許,惟若擴大範圍,審視我國的性別平權意識水平,卻可發現還有很大的提昇空間。
以國會中女性代議士人數為例,222名國會議員當中,女性議員只有23人,只佔了10%,其他州議會的女性議員比率甚至更少,這說明了女性參政的比率在我國尚相當之低,各政黨應該派出更多女性競選國州議席,讓女性的聲音能夠在議會上更響亮及廣泛地被聽見。
事實上,我國是1981年聯合國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締約國之一,但在制訂保護女性的政策方面仍未臻理想,顯示公約須儘快全面落實及執行。儘管《聯邦憲法》第8(2)條款闡明性別平等及消除歧視的原則,不過從我國各領域的女性職業參與率,以及女性決策權比例來看,女性的地位仍有待改善。此外,女性享有90天產假、杜絕職場一切性別歧視行為,包括性騷擾、在刑事法律上更完善保護女性,特別是未成年女性的安全,尤其免於性暴力威脅,亦須進一步受到重視,需有更健全的法律條文和機制,以加強保護女性的權益。
提昇國人的性別平權意識的一個重要管道是教育,曾有學者調查顯示,我國大部份學校都呈現某種性別不平等狀態,儘管女性享有與男性同等的受教育權利和待遇,但是女性的職業發展卻仍有所限制,社會對她們的價值期待與壓力,所扮演的角色持有嚴重性別刻板印象,因此,要改善校園的性別平權觀念,並進一步延伸至社會,成為普世價值觀,在學校開設性別課程是有必要的。
所謂性別平權,乃強調男女在生理及心理上雖然有別,但是享有平等人權及公民權益,男女之間沒有所謂彼此是誰的附庸,男女享有同等的職業發展及社會參與自由及機會,對國家各領域的發展,轉型為高收入國是一大推動力,為競爭力和國力添增薪火。
性別平權意識的提昇,推動落實更多性別平權的政策,增加女性的決策權,乃繫於立法及行政議員的決策及意識,國會更重視性別平權,無疑是正面且積極的開始。
■馬來西亞星洲日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