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1月的第4週四是美國的感恩節。美國家家戶戶在感恩節吃火雞,每一年的這一天,大約有至少4500萬只火雞被殺。按照白宮的傳統,總統會在感恩節前一天,即週三“特赦”兩隻火雞,特赦後的火雞會被送到美國首任總統華盛頓的故居佛山莊頤養天年。今年,奧巴馬透過面子書,讓美國人票選特赦火雞,勝出的火雞可在前總統故居渡過余生,安享晚年,不被食用。
我讀到這新聞,心裡五味雜陳。火雞到底做錯了甚麼,需要“特赦”?當天至少4500萬只火雞被美國人殺害食用,到底是誰需要原諒誰?
我不是素食者,雖然我已經越來越少食用肉類。開始是為了健康的理由,因為按我個人與許多朋友的經驗,少吃肉,精神與身體的狀況會更好。後來養了一條狗之後,深刻感受動物也有靈性,也有喜怒哀樂的情緒,牛羊豬雞狗皆是動物,為何我厚此薄彼?想到這點,我就更難吃下口了。
不過,這也不是說我認為吃肉不對。對這問題,坦白說,我仍在思考與探究中。我不會完全認同普林斯頓大學的倫理學教彼得辛爾(Peter Singer)的說法,認為食用動物是一種“物種歧視”,但我也認為我不能有力地全面反對他的觀點,特別是當我見過在工廠化農場的人類如何對待那些動物,後來再讀了一些有關動物神學的書,在基督教神學的架構下思考人與大自然,還有動物的關係,我個人(我必須強調,這是非常個人的決定)實在很難再像以前一般毫無愧疚地吃肉。
但是,我也必須說在理性上,我還是很難說服自己相信絕對不殺動物是一個屬於道德的課題,我也不認為那些以為殺生是物種歧視的人可能絕對不殺生或完全平等對待所有動物。有誰真的可能做到在理性與情感上完全相信人與所有的動物平等?我們有許多救命的醫學成就建立在拿動物為試驗品的基礎上,一旦我們真的相信物種歧視是道德的惡,就如種族或性別歧視一樣,那我們就不只不應食用肉類,不只不應拿動物做試驗,甚至連殺害老鼠也不行了。
我目前認為,如果我們真的相信利用、殺害與食用動物是一種物種歧視,那我想我們也有道德的義務去保護所有的動物,不只免於被人利用、殺害與食用,甚至免於被其它動物殺害與食用,就如我們反對種族歧視,我們不能只確保自己不歧視他人,我們也有義務為弱勢者與受害人伸張公義一樣。可是,這在現實上可能嗎?我們憑甚麼干涉自然界的動物行為?所以我說,少吃肉,甚至有一天可能完全不吃肉,是我非常個人的決定。可是,在感恩節前夕見美國總統“特赦”火雞,我還是覺得特別詭異與諷刺,特赦火雞不如說是自我寬恕?
■作者:歐陽文風‧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