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關於報案的事


你曾報案嗎?一般人,若非不幸遇上車禍或偷竊搶劫案,都會對警局敬而遠之。有時,接受投報的警察會與你一問一答,然後把報案紙打印出來,讓你簽名。不過我也試過,在警局,自己依照所提供的樣本,打出投報書的內容。

報案過程中,我曾經思考,如果是刑事案,到底該不該在報案書裡指出自己懷疑的嫌犯?如果錯怪了人家,是毀人清譽的事。最近,聯邦法院一起案件的判決,讓我想起了心中的這個疑慮。在一起李玉英對壘陳傑成的誹謗訴訟案中,聯邦法院裁定,報案書受“絕對特權”的保護,這意味著,任何人都不得針對報案書的內容,採取誹謗訴訟。

在這個判決之前,高庭曾裁決報案書的內容只受到“受約束特許權”的保護,即如果被證實報案書內容存有惡意,報案者就能被起訴誹謗。根據上述李玉英對壘陳傑成案的判決書,起訴人及被告人雙方原是同一家企業的股東及董事,後來因為公司內部管理問題,被告被撤除了董事經理的職位,被告因此向起訴人及公司其他董事及股東提出了訴訟,要求法庭回復他的職位。

爭權奪利的過程錯綜復雜,不過被告就在過程中報案,而在報案書中對起訴人做出了一些涉及挪用公司錢財的指控。起訴人於是基於這一份報案書的內容具毀謗成份,有損他的社會地位,而向被告提出訴訟。

這起案件中,法庭基於公共利益決定授予報案書“絕對特權”的保障,讓公眾因此能夠向警方投報任何他/她所獲悉的罪案。這樣才能讓警方展開調查,最後將罪犯繩之於法,而這裡頭涉及的公眾利益大於顧慮此項特權被心懷不軌的投報人濫用。而且法庭也指出,任何虛報者,將在刑事法典其他相關條文下被提控。

幾位執業律師贊同聯邦法院的裁決,有的認為,民眾不像警方,沒有調查罪案的能力,於是應該受到“絕對特權”的保障,而且更指出不會有多少人濫用這項特權。另一人權律師則指出保障言論自由及名譽之間必須取得平衡,而聯邦法院這次的裁決確保任何懷疑罪案已發生了的民眾,都能投向刑事司法。

或許很多人對警方不抱信心,但如果你真的在警局報案,只要你不是心存歹念或惡意而且有依據,就放心指證心中懷疑的嫌犯,協助警方查案,讓匪徒不會逍遙法外吧!

■作者:陳莉珍‧世華多媒體網絡內容總監

(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