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與個人


中國1989年的“六四事件”,時任國務院總理李鵬和北京市長陳希同,被外界視為鎮壓屠殺示威學生的關鍵人物,因而被冠上“六四劊子手”的歷史臭名。但晚近兩年,兩人先後在中國境外出版自傳體專著,即(據信是)出自李鵬之手的《李鵬“六四”日記》,以及陳希同親述的回憶錄《眾口鑠金難鑠真》。

兩本書洋洋灑灑,但在獨立的中國史學家眼中,皆不外是試圖為自己洗清歷史罪名之自辯文字。李鵬在日記中為自己辯護,指當年軍隊入城等措施都是鄧小平的決定,撇清自己當時作為總理的責任。陳希同則說自己只不過是“傀儡”,認為外界對他的指責,是遠遠超出他應負的責任。

在馬來西亞,同樣有不少政治人物、高官或公務員,在離開原來參與的體制或組織後(無論是自願離開或非自願離開),也如同李鵬和陳希同那樣,或喊冤,或自辯,甚或痛罵有關體制和組織,總之就是要與自己往日參與的那個體制或組織,以及那個體制或組織的所作所為劃清界限,為自己開脫責任。近日做得最高調度的,莫過於前全國總警長慕沙哈山接二連三的爆料式言論,矛頭直指他的前上司(前任內政部長賽哈密和現任內政部長希山慕丁)和前下屬(現任總警長依斯邁奧瑪)。

這些人物的“喊冤”和“自辯”,幾乎都在陳述一套同樣的邏輯,即他們以前的所作所為,全因當時身處於體制內,受體制規則所限,必須執行體制之指令,也就是陳希同所謂本身只不過是“傀儡”的說法。因而一切的錯,都是體制、制度和組織的錯,個人不必負責任,或起碼不應負最大的責任,因為在這套體制之中,個人乃是身不由己,甚至是被逼良為娼。

但是所謂體制,只是一組抽像無生命的結構,它不可能開口告訴你應該做甚麼不應該做甚麼。能夠這麼做的只有人類,因此這些前權貴在喊冤和自辯時,其卸責的對象往往只能是當時的更高掌權者,也就是他們的前上司。因此,所謂體制,其具體代表,就是掌握最大權力或者獲取最大利益的一部份人士。

然則,體制和個人之間到底是甚麼關係,或者說,應該要怎麼劃清兩者的關係?體制規範甚至操控著個人之言行,但一切體制本身都是由人所創造,也為人而創造,某個體制的明規則或潛規則,都不可能憑空出現,而是為人類之一切需要應運而生。

前高官當然都有為自己辯白的權利,甚至應該有得到原諒的機會,但是把一切錯誤和罪名都推給所謂的“體制”,就像我們在討論某個社會問題時,把所有問題和所有錯誤,都泛泛而籠統的說成是社會的錯、國家的錯、政府的錯一樣,這種理由人人都會說,也很容易說,而且永遠都說得過去,但也永遠都無法尋找到具體的原因,也永遠無法找到具體的解決方案。

■作者:張以勒‧政治工作者

(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