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童年玩伴之中是否有著一個小淘氣?明明相安無事,大家快樂嬉戲,他或她總會惹出事端,讓另一個小孩嚎啕大哭。其實,淘氣鬼往往是為了引起大人們的關注。
而這個國家,在這個充滿變數的節骨眼上,就有相當多這樣的淘氣鬼,但他們一點都不可愛:聰明一點的小孩發難,就看來理直氣壯,但不太聰明的小孩就很容易讓人厭惡。
目前鬧得熱烈的燒聖經事件,就是最佳例子。
當馬來西亞人幾乎淡忘了2009年高庭判決非穆斯林可以使用阿拉字眼一案,檳城首席部長林冠英卻在新年獻辭裡喚醒大家的記憶。(目前此案仍在上訴過程中)淘氣小孩發難,時機是關鍵。小孩之間有人發難,就肯定也有人回應,在這場努力引起大人關注的遊戲中,彼此各顯神通。
土權依布拉欣阿里不讓別人專美,他提出焚燒使用“阿拉”字眼的馬來聖經計劃,這個無理的提議會否受落目前不得而知,但是動議的確引起多方的關注,不斷有聲音呼吁執法單位對付依布拉欣,即使向來主張民主人權的律師公會也要求有關當局採用煽動法對付他。
但提出這樣的看法的律師公會是不是被小孩哭鬧一番,亂了陣腳的大人?
律師公會向來推動撤除像煽動法這類不符合人權,言論自由精神的惡法,但這次該公會因為當局早前採用煽動法對付反對黨領袖,而主張當局不該選擇性執法,必須也以煽動法來對付依布拉欣。這個理由實在讓人難以消化。
煽動法條文定義含糊、廣泛,大大的遏制了人民的言論自由,實在屬於惡法,使用在任何人身上,都該據理抨擊:一個小孩因為偷糖吃而被打的皮開肉綻,並不代表對於同一個小孩施行同樣的懲處,就合理化父母過度懲處孩子的錯誤。一個錯誤的行徑斷不能合理化另外一個錯誤的行徑,這只會模糊焦點,是非不分。
再者,除了煽動法,刑事法典裡尚有其他的法令可以對付依布拉欣,其中包括目前警方援引調查依布拉欣的第298條文,在該條文下,任何人,基於意圖引起宗教情緒,在他人的面前而說出或發出任何聲音,或做出任何舉動,或放置任何物件,都可以被判不超過一年的有期徒刑,或罰款或兩者件兼施。
大選越近,撒野的小孩會越多,他們各懷鬼胎,只不過是為了引起手中握有選票的“大人”的注意。越是如此,我們越要站得住腳,別慌別亂,更不要受不了他們哭鬧,就讓他們牽著鼻子走。
尤其對付依布拉欣這類嘩眾取寵的人物,最好置之不理,鬧累了,他自然就會收口了。
■作者:陳莉珍‧世華多媒體網絡內容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