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最近與警方及司法機構,就器官移植問題磋商及研究現有的法律條文,希望尋求一個簡化程序方案,使謀殺案和意外死亡者的器官,能夠及時進行移植,讓許多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受惠。一般捐獻器官若是因病或腦死者,不涉刑事案沒有警方查案的繁雜手續,便可迅速進行器官移植。衛生部認為,約55%謀殺案和意外死者的器官與組織,適合進行移植,只要小部份的車禍死者捐獻器官,便可讓許多病患獲得重生;問題是,由於警方查案或醫院拖延摘取可供移植器官的耽誤,導致每年約有數千個器官白白“浪費”了。衛生部、警方與司法機構三造的研討引起人們對器官捐獻問題的關注,希望有關方面早日為苦等器官移植者帶來佳音。
人體能夠捐獻與移植的各種器官與組織包括:眼角膜、腎臟、肺臟、心瓣膜、心臟、肝臟、皮膚等等,國內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是1萬6479人,其中1萬6449人是等待腎臟移植,但每年真正捐獻器官者卻少於50人。不少患者尤其是腎臟和心臟病者因等不到器官移植的機會而死亡。捐獻器官醒覺運動從1997年推介至今,登記成為捐獻者的人數雖然不斷增加,但截至今年1月31日為止,全國只有21萬5000人登記成為器官捐獻者,其中華裔捐獻者佔52.3%,其次是印裔佔23.9%,而人口佔絕大多數的巫裔卻最少,只有20.7%。
事實上,我國法律或宗教,皆允許捐獻器官作為移植之用。任何18歲以上的成人都可登記成為捐獻器官人士。而無論是伊斯蘭教、基督教、佛教及興都教和其他宗教,也都支持器官捐獻。捐獻器官是一種人道援助,包括不久前我國首次進行的“大體捐獻”行為,都是一種無私奉獻、遺愛人間的大愛精神,非常值得鼓勵和發揚光大。根據世界標準,捐獻者比率應佔總人口的30%,而我國目前的捐獻者人數只佔全國總人口的1%,顯然是全球其中一個器官捐獻率最低的國家。
衛生部為了改變這種情況,去年9月曾提出通過法令實施所謂默認(Opt-out)捐獻器官的建議,除非國民生前簽署拒捐證明,否則死後都會成為必然的器官捐獻者。但此建議引起民間非議,皆認為器官捐贈雖是累積功德的好事,卻須獲得捐贈者或其家人的同意,不可強求,而且強制捐獻也有抵觸人權之嫌。政府因而唯有落實參與(opt-in)的捐獻器官方式,即唯有生前以口頭或簽署捐獻卡或直系親屬同意下,去世後方能捐獻器官。
許多人對捐獻器官存有某種憂慮或迷思,如擔心醫生在生死關頭不會盡力搶救,或一些人對死後必須保留全屍的迷信思想。類似迷信與忌諱反映了人們對捐獻器官仍欠缺瞭解,政府有必要在這方面加強教育,多舉辦活動、展覽或講座,讓人們克服對捐獻器官的恐懼及迷思。此外,亦可通過國內各大宗教團體的合作推廣,讓更多人深入瞭解捐獻器官乃延續其他人生命的一種大愛精神,乃人世間最有意義和珍貴的生命獻禮,從而鼓勵更多人自願成為捐獻者,這總比通過法令強制實施更有意義,影響也更深遠。
■星洲日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