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相愛不夠,還要結婚?


上星期美國最熱鬧的新聞莫過於美國最高法院就同性婚姻舉行聽證會。26日那天針對加州禁止同性結婚的8號提案是否違憲進行辯論,次日則針對〈1996年聯邦婚姻保護法案〉,即婚姻僅屬於一男一女之間的事,進行辯論。有關法案當年由克林頓簽署,他在上星期前已公開指出把婚姻立法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錯誤的決定,他除了向全美同性戀者道歉,還呼吁最高法院廢除有關法案。

2天的聽證會,成為全美矚目焦點,數以千計的人湧向華盛頓市最高法院,見證歷史。美國媒體指這兩個案子,有如當年美國法院聽審廢除種族隔離政策與禁止異族通婚案件一般,在美國民權運動史上,意義非凡。

同性婚姻會否在近日在美國合法化,難以預料,但鐵一般的事實是同性婚姻的趨勢銳不可擋。一些民調顯示民眾支持率高達80%。越來越多人認識一個重要的事實,即如果反對的理由僅是來自宗教,教規不應成為公共政策。這道理其實是至明顯的,比如天主教的官方立場禁止離婚,可是他們不能因此要求政府禁止所有人離婚;一神宗教如基督教、猶太教、伊斯蘭相信一神論,反對無神論,可是他們可以因此禁止他人成為無神論者或要求立法查禁無神論的宗教如佛教,或多神論的宗教如興都教嗎?職是之故,如果反對同性婚姻僅是因為宗教理由,有關宗教信徒沒有理由呼吁立法禁止同性婚姻。其實,從這次雙方在最高法院的辯論看來,反對者除了宗教理由外,根本沒有其它理由,反對者根本舉不出實例同性婚姻如何威脅社會道德體系,或傷害他人利益。

過去有人以種族為由禁止他人結婚,如今以性別為由又與過去的閉塞文化有甚麼不同?

有人問,為甚麼同性相愛不夠,還要結婚?

上週案件的起訴人是艾迪文生(Edith Windsor),如今83歲。這名女同性戀者自1967年就與她的愛人在一起。她的愛人在4年前病重去世。6年前,當她的愛人患病,醫生告知時日不多,她們毅然飛去加拿大註冊結婚。

相愛了近半世紀,但她們的愛情與關係不被國家承認。當她愛人死後,依照遺囑,她承繼其財產,但由於她們在美國沒有合法關係,她必須付30多萬的遺產稅。如果她們是一對異性戀夫婦,那怕結婚僅一天,她一分遺產稅也不必付!她說她要告她的國家對她不公,把她相依相伴40多年的老伴當作是她不認識的陌生人!

為甚麼相愛不夠,還要結婚?答案還不明顯嗎?這是權益的問題,有尊嚴的人拒絕做二等公民!而且,我們不妨也問異性戀者:為何相愛不夠,還要結婚?

■作者:歐陽文風‧自由撰稿人

(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