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敏康‧投票是權利還是責任?


政務司唐英年早前率大批教育局官員到一香港名校演講,推銷政改方案,其間有教師提問:“剛過去的補選完全是合法的,但一些問責官員卻講明不去投票,似乎做了我們學生的反面教材……我作為老師,都不知道該如何向學校講,因為我們學校推行公民教育,同學是要盡公民責任的。”面對這樣的提問,唐司長脹紅了臉,尷尬地重複政府的一貫論調,說市民即使有權利投票,但也必須在經過獨立思考後作出決定,而不是盲目跟風。

沒有人質疑補選的合法性,質疑的是有人濫用補選程序,浪費納稅人的錢。提問者迴避了這個問題,僅僅將問責官員不投票與違反公民責任相提並論,這在很大程度上反而可能誤導學生。不過,唐司長把此問題回答得如此勉強,也著實令人有點遺憾!

投票是公民的權利還是責任,是強制公民投票還是讓公民自由行使投票權利,確實存在一些法理上的爭議及實踐中的差異。

部份國家強制選民投票

有些國家或地區如澳洲、瑞士等,投票被視為公民的法律責任。既然是一種法律責任,如果公民不去投票,將會受到一定的懲罰,如罰款甚至監禁。支持強制投票的理由,無非是通過此舉來使政府可以代表所有的公民,而不是僅限於那些投票的公民。從形式上來說,強制投票下的選舉,比非強制投票下的選舉更具廣泛性和合法性,因為強制投票會帶來高投票率(據說能夠提高7至16個百分點)。

這種高投票率也是可預見的,但是這種強制投票使那些根本沒有興趣去投票的公民,被迫去投下無效的票,而令無效票數目增加。強制投票理論擔心放棄投票的公民太多,而使選舉結果不具有民主代表性,但是縱然公民被強制去投票地點報到,公民仍可不投票或投廢票,這與公民放棄投票又有何差異呢?西班牙曾實行強制投票,但是選民中放棄選舉者,有時佔全體選民的40%以至80%。即使法律有懲罰措施,但是對於上萬人放棄投票司空見慣,法律上的問責也是非常困難之事。

在部份國家或地區,投票被視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認為民主與自由是一對孿生兄弟,強制公民投票就意味著侵犯他們的自由權利。在英國,投票不是強制的,法律沒有規定人民必須投票,也沒有規定人民必須登記取得投票資格。在美國,選民的投票也是個人的自願行為,不過美國的一些州內亦有強制投票的嘗試,但立法機關均沒有制訂法例執行強制投票制度。既然是權利,當然可以放棄而不能被強制。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6條的規定,投票顯然是一種法定權利,而不是法律義務或責任。《基本法》第42條規定了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法律的義務。也就是說,除非香港的法律明確規定香港符合資格的人要履行投票義務,否則把投票視為法律責任,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從法律層面上說,如果投票是一種公民的法律責任,那麼,不去投票就會受到法律制裁,就像有人不履行交稅義務一樣。這不符合香港的現實,因為香港的所有選舉均為非強制的。

香港政府的官方網頁上雖然表明“行使你的公民權利和履行公民責任”,但若把這種“責任”理解為法律上可以制裁的責任,很大程度上已經使投票變成一種侵犯個人自由而具有政治壓制性的畸形狀態。那麼,人們常說投票是履行“公民責任”,這裡的責任究竟是一種甚麼樣的責任呢?其實,投票的本質就是公民參與政治,並對政治表達意見。這種政治表達就被視為民主社會的公民責任,是一個政治上的概念。問題是,政治表達既可以是積極參與投票(包括投反對票),也可以是積極不參與投票,兩者均可以被視為履行了公民責任。

理性行使投票權非常重要

在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理性行使投票權是非常重要的。尤其當面臨有人可能濫用補選程式,浪費納稅人錢的時候,有權投票的公民,就更應該慎重地行使其投票權利,而不是為了投票而投票。如果是正常的補選,香港市民當然應該踴躍參政、踴躍投票。但是當補選可能被濫用時,不去投票也是一種政治參與的合理方式、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相反,有人硬要問責官員去投票,如果不去就被指摘為違反公民責任和樹立壞榜樣。這種把不投票者妖魔化的牽強做法,在香港居然有一定的市場,實在是香港民主實踐中可悲的事情!(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