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商消費邁入新里程‧欠冷靜期難保障消費者


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下稱《條例》)今日生效,將對香港的商業和消費模式帶來里程碑式轉變,消費者權益增添多少保障,要視乎執法力度。不過,由於較多被投訴不良營商的商品服務,未能引入冷靜期規管,使《條例》出現缺口,消費者仍然暴露在不良營銷手法之前,利益難以得到保障。政府應該把冷靜期納入議事日程,研議擇期引入,堵塞《條例》缺失,確實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新商品條例今日生效
商號調整適應新要求

《條例》除了針對一般貨品,規管對象擴展至服務業,禁止在消費服務交易中作出虛假商品說明,並增加新罪行,禁止一些不良營銷手法,包括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等。近期各行百業為了適應和符合《條例》規定,紛紛相應調整,例如超市不敢再自詡“最抵價”;美容業不敢再以“終身保證”、“永久有效”作招徠;補習社招生棄用“最多”、“最強”等字眼做廣告;旅行社單張廣告不再寫“保證成團”等,顯現出一副“廣告淨化”的景象。

商號調整廣告用語和詞彙,實際上反映消費者過去接收不確不實信息,左右了消費行為,《條例》促成的轉變,使消費者不再為誤導性信息所惑。這些轉變在香港是新鮮事物,不過,在其他先進經濟體早已實行,香港補這一課可視為進步,也顯示社會文明程度與先進經驗接軌,是保障消費者之外的另一層意義。事實上,近期內地不少傳媒報導《條例》的情,有傳媒以“遊客赴港消費維權添利器”來描述《條例》對旅客的好處,說明對香港將出現更公平交易環境的憧憬,已經吸引內地人士的眼球,對開拓旅客來源起正面作用。

《條例》目的在保障消費者,業界已經被調動起來,對他們而言,消費者權益成為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這是積極轉變,不過,消費者權益確實增添多少保障,還看政府、主要是海關的執法力度。據海關介紹,約有140名人員執法,他們都有“放蛇”或檢控經驗,亦曾邀請英國、澳洲等普通法國家的專家培訓前線人員,有理由相信,海關已經為執法做好準備;另外,海關關長張雲正對於《條例》被譏為“無牙老虎”,他說“呢隻老虎有牙,問題係呢隻老虎要食幾多個人”,這個口氣大有“看我如何收拾不良商人”的架勢。期望這隻有牙老虎,在保障消費者利益上立大功。

新商品條例在修訂之時,政府採納商界意見,有所退讓,使《條例》有不少灰色地帶,預期執行之初會有不少爭議。例如,“特價”要與“原價”對照,政府原擬要求商號在減價前最少連續7日標示產品的原來價格,但是商界舉出大量例子,包括智能手機先有水貨標價,其後才有行貨定價,則哪一個金額屬原價?另外,不少食品保存期不超過7天,商號認為要求新鮮食品用7日標示原價不合理。諸如此類情,確實不容易處理,政府於是選擇把標示原價時間定義為“合理時段”,時段怎樣才合理?需待有檢控,經由法庭的裁決,積累一些個案之後,才可能釐清合法與違法之別,使灰色地帶變得有規可循。

抽起冷靜期理據不足
蘇錦樑欠市民一個解釋

《條例》最使人失望之處,是沒有引入冷靜期,這個缺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要負主要責任。據知,當年政府修訂條例時,原擬向度假產品合約,以及非應邀推銷等特定行業設7日冷靜期,經過諮詢後更建議擴大冷靜期至所有逾6個月的消費合約,但是,主其事的前任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劉吳惠蘭因病請辭之後,蘇錦樑在蜀中無大將情下接任局長,他卻把消委會、市民渴望以求的冷靜期從條例草案抽起,使得消費者備受戕害的預繳式推銷手法,仍然處於“冇王管”狀態。

蘇錦樑以冷靜期會改變交易模式,對商戶和消費者影響重大,因此有需要詳加考慮,雲雲,否決引入冷靜期。其實,冷靜期於商品服務交易,其他經濟體早已有之,蘇錦樑所謂交易模式的技術性問題和安排,外地肯定有大量經驗可供參考,然則其他經濟體能,香港為何不能?蘇錦樑欠市民一個解釋。我們要求政府給《條例》引入冷靜期,即時開展諮詢,若蘇錦樑力有不逮應付此事,他的直屬上司財政司長曾俊華宜親自領導諮詢,使消費者利益儘快得到冷靜期的保障。

另外,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對《條例》的宣傳、教育,社會完全感受不到,回顧實施首個法定最低工資之時,勞工及福利局高調宣傳,臚列大量個案,讓業界和市民基本掌握事態而知所遵行,相對而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做法明顯不足。《條例》今日就生效了,海關聲言沒有緩衝期,不少人都說對《條例》仍然不清不楚,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宛如無所作為的取態,是反映領導不力抑或什麼問題,值得政府高層關注甚至過問。(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