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甚麼?一個簡單的答案,是依照中文字面的意思,望文生義將“法治”理解為人民守法不犯法,連帶地如果講到“法治社會”,想到的是一個人人守法不犯法的社會;講到“法治教育”,想到的是教會孩子瞭解法律,切實守法別犯法。
用這種方式理解“法治”,不能說不可以,更不能說不對。但我們應該意識到,至少還有別種理解“法治”的方式,有另外一種“法治”的意義很值得我們參考、思考。
如果將“法治”視為英文rule of law的翻譯的話,那麼在西方的政治思想中,就有了不太一樣的意義。英文中另外有一個詞,叫做rule by law,指的就是要人行為都依照法律,遵守法律的意思。顯然,除了守法之外,rule of law還有別的,更特別的意義。
我們可以在哈耶克的經典著作《通往奴役之路》中,找到對“法治”最明白、最直接的解釋:“在自由的國家,政府是遵行`法治’這一大原則的……所謂`法治’之遵行,就是政府在採行任何措施或行動時,都依照事先規定的和宣示了的規律而行事。這樣的一些規律使我們得以事先確確切切知道,甚麼情況之下,政府會行使其壓制權力。”更關鍵的是後面這句:“如此,我們得以根據這種知識,來打算個人的事業。”(殷海光先生譯文)哈耶克表達了傳統自由主義的基本立場與邏輯。為甚麼要有“法治”,因為每個人都有獨立判斷、選擇行為的理智,如果他能夠清楚明白瞭解自己所在社會的根本遊戲規則,他就能夠按照這樣的理解安排把精神、努力放在哪裡,把財富、資金投注在甚麼地方。每個人都發揮自己的理智,從社會整體來看,一方面不容易產生投機倒把的行為,另一方面減少觀望猶豫,將大幅提高人力與財富資源運用的效果。
這樣的安排,跟政府有甚麼樣的關係?政府擁有最大的強制權力,對於人民的生活、行為選擇有著最大的影響,因此政府就必須確實地執行事先規定規範好的律則,少一點不行,多一點也不行。
少一點,那就刺激、鼓勵了投機的行為,助長了社會不公平的感受,嚴重破壞大家對於自我行為的預期與責任。有人可以在規則之外得到特權,得到額外的利益,那誰還願意當傻瓜按著規則來呢?大家都照自己的私心行為,一個沒有公共秩序的社會,必定是個彼此互相耗損心力的浪費、無效率社會。
多一點,那就使得人民處在不安的恐懼中,不知道規則的範圍究竟在哪裡,弄不清楚究竟做了甚麼會被懲罰、又會受到怎樣的懲罰。於是他就只能退縮觀望,無法把握機會做最好的投資、最大的努力,集體的退縮觀望,必然阻礙了整個社會的進步。
最可怕的,是政府有時比法律少一點、有時又比法律多一點。那就會造成“民無所措手足”的狀況。連手腳要怎樣擺放都混淆、疑惑了,這樣的人民能有甚麼樣的創造成就嗎?
從這個角度看“法治”的重點,不在人民守法,而在政府和法律之間的關係。政府有多大權力,何時何狀況會使用權力,如果始終一致,讓人民能安心信任,那麼社會一定可以少掉許多混亂悲劇,更能增加許多出於自我努力選擇帶來的效率與成果。
■作者:楊照‧台灣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