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覺得代表你行使公民權的代議者,不符合你的期待時,該怎麼辦?
代議制不是個完美的民主機制,甚至不是個最好的民主機制,只是個相對最容易運作的民主機制。本來我們自己選出來的代表,都不見得能和我們的立場與理念一致,更何況還有那麼多別人選出來的代表.因而,對代表不滿毋寧是必然、常見的。
補救之道,最直接的,是任期制。我們對代表的授權是有時間限制的,沒做好、讓我們不滿的,時間到了,我們就收回授權,拒絕讓他們再代表我們。更激烈一點的,有罷免,情況嚴重的話,可以在任期中即時終止授權,不讓他們繼續代表我們。另外還可以動用直接民主的權利,將某些議題收回來,由全民投票決定,不透過代表。
除此之外,別忘了還有一層保護,是明確訂定每個人身上都有某些不可讓渡、不可被代表的根本權利.所以會有“基本人權”的概念,會有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將言論自由明訂為“不可立法侵犯”的作法。意味著作為公民,有些權利我始終保留在我自己身上,不會、不能讓渡出去由別人代表我來訂定規則。
而作為一個公民,我不會、不能讓渡出去的“基本人權”中,反身也就包括不接受任意自稱的代表。就連依照正常程序合法選出的代表我都不放心,都要找出方法來防止他們亂搞,當然不能允許未經正常程序的代表自稱、或由別人任意推舉來代表我。
這是個非常根本的體制問題,不能不被堅持,更不能因為任何現實的議案議題,就臨時破例安排。如果這一次這樣一群人因為這個議題可以凌駕正當的代表者來發言、做決定,那麼我們將要如何反對、阻止下次有另一群人因為另一個議題也要凌駕正當的代表者來發言、來做決定呢?
民主政治中人民是主人,但這“人民”是集體概念,不能被任何人化約為“我是主人”。民主真正的內涵是“互為主人”,反對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把自己的意志強加在別人身上。所以民主不能不特別在意“合法性”。沒有取得合法授權的狀況下,每個人都只能代表自己,都沒有權利代表“人民”,都沒有權利站在集體的角度訂定規約、法律,要求別人接受。
如果你的意見能得到壓倒性民意的支持,那你就不客氣發動罷免,把代表換掉如果你的意見能有一定的支持基礎,那你就等著在下次選舉時見真章收回授權。如果你的意見屬於少數,那沒辦法,你只能接受合法性代表做成的決議。
最怕的,是以時間的迫切性,或問題的嚴重性,就省略合法性考量,讓不具備合法性的人透過不具備合法性的手段來做成決議。那是對民主的嚴重破壞,那更是對其他人“不受非合法代表強迫授權”的基本人權。
民主不是那麼容易的一套制度,其中有很多脆弱的環節,需要知識與思考來努力維護。“服貿”通不通過、怎麼通過很重要,但是抱歉,和犧牲民主體制,傷害許多人的基本“不受任意代表”人權的代價相比,我還是必須主張,那絕對是不對等、不可以的。
■作者:楊照‧台灣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