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法》下實現真普選


政改諮詢進行至今,各方立場依然南轅北轍。

泛民主派提出“真普選”的訴求,爭取以“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的方式產生特首候選人,以抗衡提名程序可能出現的篩選。

面對泛民主派的搶攻,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揮動《基本法》的大旗抗衡,先由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訪港,以《基本法》權威的姿態,為政改定下法律框架;律政司長袁國強亦赤膊上陣,在報章上撰文否定“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最近則是北大法學院教授饒戈平高調訪港,強調特首普選必須按《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進行,任何普選方案都不能夠脫離法律、對抗法律、無視法律。

政治決策而非法律問題

政改討論無法離開法律,但只聚焦於法律問題,卻是本末倒置。因為政改說到底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一個政治問題——如何找出一個各方接受的政改方案。

事實上,《基本法》所規定的法律框架,存在相當大的空間和彈性,可以容納各種不同的普選模式。這些不同模式之間的取捨,本質上是一個政治決策而非法律問題。

現時,泛民主派提出的各個政改方案中,不少都被視為明顯偏離《基本法》,客觀結果就是把政改討論的主導權,都拱手相讓予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京港官員可以從容站在“法治高地”,以《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之名,不費吹灰之力就否定這些政改方案,而毋須真正回應港人的“真普選”訴求。

歸根究柢,實現容許不同政見人士參選的“真普選”,才是大多數香港巿民的共同目標;而任何形式的政改方案,都不過是實現這個目標的手段。因此,我們急需整合一個既能夠實現容許不同政見人士參選、又能夠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決定的政改方案,才有望打破當前的政治困局。

尋求最大的改革空間

我們一群在大專院校工作的學者,剛剛發表了一個特首普選方案,目標就是要“在基本法下實現真普選”——即是《基本法》的框架內,尋求最大的改革空間,以實現容許不同政見人士參選的真普選。“學者方案”包括以下四點(附圖):

(一)在行政長官提名程序正式展開之前,建議引入一個“公民推薦”的法定程序。

任何符合《基本法》第44條的人士,如獲得2%登記選民聯署推薦(即相當於約7萬人),即可以取得“行政長官參選人”的資格,而“公民推薦”宜設上限為3%登記選民(即相當於約10萬人)。“公民推薦”將透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予以落實。

(二)在行政長官提名程序的正式階段,建議維持目前“選舉委員會”八分之一委員的提名門檻。

我們建議“提名委員會”以“每名委員只限投票支持1名參選人”的方式表決。任何“行政長官參選人”,只要在取得“提名委員會”不少於八分之一委員的支持票,便能成為正式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換言之,“提名委員會”可提名不多於8名的“行政長官候選人”。

(三)“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可參照目前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但建議擴大各個分組界別的選民基礎。

我們建議擴大各個分組界別的選民基礎(包括透過將第一、二、三界別的“公司票”及“團體票”改為“個人票”),以增加“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

(四)在行政長官普選投票的階段,建議採用“兩輪投票制”。

在首輪投票中,如果有“行政長官候選人”取得超過50%的選票,即可成功當選;如沒有“特首候選人”取得超過50%的選票,則獲最高票數的兩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將進入第二輪投票再決勝負。在第二輪投票中,取得超過50%的選票者可成功當選。

政治是創造可能的藝術

德國“鐵血宰相”俾斯麥,曾經說過這一句話:“政治是創造可能的藝術”(Politics is the art of the possible)。

“學者方案”充份發揮了《基本法》內的空間,爭取在《基本法》及全國人大決定的框架內,實現容許不同政見人士參選的“真普選”。

我們相信,這個方案具備幾個優點,有一定機會能夠獲得各方接受:一是具備“公民提名元素”,透過引入一個“公民推薦”的法定程序,能夠最大程度地將民意帶入“提名委員會”的正式提名階段;二是符合“路徑依賴”原則,維持1997年來5次特首選舉都採納的“八分之一委員”的提名門檻,有利於不同政見人士參選特首;三是採用“兩輪投票制”,當選者必須取得超過50%的選票,有助選出一個各方接受的中間候選人擔任特首——只要北京領導人相信大多數香港巿民都是“愛國愛港”,“兩輪投票制”已足以確保在實行普選之後,也不會產生“與中央對抗的特首”。

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不是三番四次強調有決心實現普選嗎?“學者方案”所倡議的理性務實建議,將是凝聚政改共識的重要起點。

■作者:方志恒‧新力量網絡副主席、香港教育學院亞洲及政策研究學系助理教授

(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