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緯:自由的侵犯還是個人的勝利?


歐洲法院上星期判決支持網民有“被遺忘的權利”,裁決歐盟公民有權要求Google等搜尋器移除“不全面、不相干或不再相干”的資訊連結。Google“非常失望”是意料中事,英語傳媒等紛紛質疑侵犯言論及資訊自由。這些質疑或許言重了,但有關爭議卻是這個互聯網時代需要面對的。

《經濟學人》指有關判決難以執行,就算執行亦弊多於利,因為互聯網一大強項,便是其龐大的資訊庫。《經濟學人》稱,搜尋引擎應該對這些資訊內容不加篩選,全面地呈現,資訊內容對錯或合適與否,應交由個人決定。社評結語更引用美國開國先賢麥迪遜來支持。

歐美對私隱理解各異

不少評論指出,事件反映歐美對私隱的不同理解。歐洲對私隱權遠較美國重視,而美國言論自由往往凌駕私隱權,這從歐美傳媒對政客私隱的處理可見一斑。但有趣的是,歐洲法院Google一案的判詞,開首卻是引用了美國《哈佛法律評論》1890年一篇名為“私隱權”(The Right to Privacy)的文章,佐證科技發展下,個人私隱領域之保障有必要與時並進。

美國開國先賢想到政府或盜賊會侵犯私人財產及人身自由,但沒想過會有“狗仔隊”窺探個人私生活,憲法自然沒有明確提出“私隱權”來防範。但到了19世紀,隨著傳媒及攝影技術流行,美國人赫然發現過去沒想過會被入侵的私人領域也受威脅,私有產權及人身自由保障顯得不足夠。Louis Brandeis及Samuel Warren便在1890年寫了“私隱權”一文,針對新的商業營運模式及無孔不入的新發明,認為法律有必要加強公眾領域和私人領域的界線,保護個人免受“進取的傳媒、攝影師”侵犯。

時至今日,互聯網更令個人私隱更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人們做過的蠢事因互聯網“永垂不朽”,加上“起底”方便快捷。人們有不想人家提起的過去(不一定是虧心事),是人之常情,於是才有“被遺忘權”的提出。歐洲法院的判決並非如批評者所言容許人們“篡改歷史”,充其量只是容許普通人對有關自己的資訊有更大控制權罷了。

Google掌龐大資訊需制衡

歐洲法院的裁決並未有規定Google一定要遵循移除連結的申請,Google可以基於合理理由拒絕,將個案轉介給個人資料保護當局或法庭。判決亦列明,若有合理原因干涉私隱權,例如資訊涉及公眾知情權時,“被遺忘權”並不適用。裁決的影響只是使Google要花人力物力應付網民移除連結的要求,提高營運成本。

不少人對宣稱“Don't be evil”的Google向來有好感,不明白歐洲為何屢“針對”Google。的確,Google促進了資訊傳播的便利,但當人們愈來愈倚賴Google時,Google的影響力愈來愈大,它不單坐擁大量資訊,更左右了資訊傳播方式。論者視Google為資訊自由的體現時,可能忘記了它同時是一家巨無霸商業機構。歐洲對Google窮追不捨,雖然中間或有爭議,但實起了制衡作用。

■文:林康琪

(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