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網界性愛羔羊


(菲律賓)女性為世界各地網上偷窺狂提供性幻想,令菲律賓各界對這個迅速發展的外包行業感到憂心忡忡。

根據菲國執法人員和社工,網絡性愛在這個未成年娼妓盛行的貧窮東南亞國家日趨嚴重。

他們說,網絡服務者為國外皮條客提供廉價的服務,並逐步發展成菲國一項蓬勃的外包行業。聯絡中心和其他後勤運作的服務對象是富裕國家的企業。

菲律賓警方不久前突擊檢查北部奧隆阿波市(Olangapo)一所房子時,發現5名年齡介於14至18歲的少女和另外3名成年婦女在網絡攝像鏡頭前,為海外坐在電腦前的顧客們表演露骨的性愛動作。

其中一名受到突檢、暱稱“彩虹”的少女說:“我們就好像在電話中心工作一樣,也須輪班和陪客人聊天。只要他們肯付錢,要我們做什麼都行。”

這名15歲的女孩和她17歲的姐姐告訴記者,她們離開菲律賓北部家鄉的芒果園,來到奧隆阿波為阿姨打工,原本以為是當保姆,後來卻成了網絡性愛工作者。

她姐姐說:“我們花了一個星期的時間來適應,但過後就心生厭倦。”她也說阿姨還站在一旁監視她們工作,確保顧客的要求獲得滿足。

這名阿姨最終在2010年10月的一次突擊檢查行動中被捕,並被控以販賣兒童從事賣淫活動的罪名,罪成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根據警方的突檢行動報告,“其中一名女孩全身赤裸,擺著一個極猥褻的姿勢,再把性玩具放入口中。”

目前這些受害者正在當地一家由愛爾蘭籍神父開辦的兒童中心接受輔導和復健。

這名神父本身是一名合格心理學家,也是輔導中心律師兼輔導員,他允許記者在他旁聽的情況下訪問那些女孩。

全國調查局執法人員米多尼歐.孔松(Migdonio Congzon)說,儘管在全國各地的掃蕩行動中,警方幾乎每個星期都逮到婦女和未成年少女,但這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這名調查局電腦犯罪部門主任告訴記者:“這純粹是個經濟問題。這些人貧窮,他們需要金錢。”

“他們或許是在住家或是公寓單位內,只要有一台具備網絡攝像功能的電腦和互聯網線路就行了。”

當局對這門迅速冒起的行業顯得無力招架;這個作為國家司法部犯罪調查臂膀的調查局,只有5名處理電腦犯罪活動,同時也需兼顧網絡詐騙和侵權案的專家。菲律賓國家警察部隊也同樣只有5名網絡專家而已。

孔松還表示,國家需要一條專門對抗外包網絡性愛服務的法律,因為現有保護兒童賣淫的法律無法實際應對網絡時代的罪犯。

政府兒童福利委員會成員多蕾絲.阿弗特(Dolores Alforte)表示,警方只針對眾多舉報個案當中的一小部份採取行動,因為大多數網絡性愛服務都是在私人住宅內進行,警方若沒有取得庭令,是不准入內搜查的。

她也說,由於鄰裡普遍上默默接受網絡性愛行為,使到執法行動進一步受挫。

阿弗特回想起2005年的一宗個案,70名來自馬尼拉貧困地區的兒童獲得一袋糧食和3000比索(約70美元)作為被一名日本製片商拍攝的代酬。

錄影帶後來被上傳到網絡上,但檢察官最終決定不起訴日籍嫌犯。

阿弗特說,這些網絡性愛服務中心向顧客徵收的費用從每小時15美元至每分鐘10美元不等。

大部份服務中心在匯款設施附近的地點運作,但一些較先進的服務中心則通過信用卡收費。

普雷達基金會(Preda Foundation)一名心理學家特蕾莎.卡盧比(Teresa Calubid)說,被捕的少女必須住在收容所內,直到案件結審為止。這個基金會是專門協助在奧隆阿波突擊行動中被捕的少女。

卡盧比告訴記者:“她們的父母親希望她們回去,但這在現階段是不太可能的。”

“也有可能皮條客和招僱人員會倒回來找她們,或是她們的父母在壓力下被迫放棄訴訟。”(原文:法新社)

英文版:Cybersex:Philippine outsourcing boom's dark underside



你知道嗎?

虛擬性交,是兩人或多人用通訊設備來模擬性行為,藉以獲得性快感。主要有網絡性交和電話性交兩種。自從互聯網科技日益普遍,有更多人從事有關虛擬性交的行業賺取金錢。

隨著網絡視頻技術在普通電腦中的應用,網絡“虛擬性愛”開始拋棄僅僅通過與網友語音、文字交流來完成性活動的方式,轉而進入互相窺視對方身體的“視頻性愛”時代,它被認為將是未來一段時期裡“虛擬性愛”的主流方式。

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它對人們原有的性愛觀念和生活觀念的衝擊都是巨大的。如何正確地認識它、發揮它在積極方面的作用、避免給人們的生活造成危害,擺在了每一個對此有接觸的人的面前。

網絡性交為利用網絡從事牽涉第二者以上,但並沒有直接接觸到對方的性行為。這類型性行為亦被簡稱為網交。此種性交方式應該起始於1990年代網絡電子郵件的發明,歷經文字聊天等方式,而成熟發展於網絡互動通訊之後。網絡性交種類隨著互聯網互動環境改進,而有多種形式。不論是電子郵件、論壇、聊天室、視訊軟件,除了少部份商業化及特例,通常為一對一的互相自慰形式。

迄今,多國對網交是否認定為正式性行為的態度不一,部份學者也對其範圍是否包含“利用網絡媒介從事實際性行為”而有所爭議。(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後修訂於20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