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陳永和妻子經受住了“七年之癢”的考驗,但當婚姻步入第15個年頭,兩人的關係卻因為生活瑣事開始動搖。
由於缺少溝通,雙方關係眼看很難調和,但又都不想離婚。於是,兩人找到江西衛視《金牌調解》節目單元,以求挽救這段婚姻。
聽完兩人互相的“控訴”,江西師範大學國際教育學院講師、調解員胡劍雲勸妻子給丈夫更多的個人空間,同時建議丈夫每次出走前考慮下妻子的感受。胡劍雲認為,兩人之間最重要的還是要互相尊重。
最終,陳永向妻子道歉,雙方還簽署了調解協議,同意任意一方不能擅自離家出走,並且應對彼此坦誠相待。
根據201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法律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定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天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像胡劍雲這樣的人民調解員在中國並不少見,目前全國範圍內的省、市、縣、鄉鎮、街道共有82萬個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
而人民調解員當中,大多數都是從當地居民中選舉產生。
冉翠微現任北京市東城區司法局景山司法所所長,她屬下的調解員多為志願者。“當然我們也有全職調解員,但不論是全職還是志願者,他們都應該在社區有一定威望,這樣才能服眾。”
在北京景山街道下屬的鐘鼓社區,志願調解員中有退休的老教師、廠長、警察。為了不讓人民調解員群體過於老齡化,調解委員會也會安排年輕的全職調解員跟隨資深調解員參與調解過程。
“這樣能幫助年輕調解員迅速成長,居民們也能接受和認可他們,”冉翠微說。
從夫妻離婚分財產到鄰居不滿小區寵物隨地排泄,人民調解員需要幫助解決各種民間糾紛。
據北京市東城區司法局透露,區內2010年調處矛盾糾紛23540件,其中成功調解22801件,成功率為96.9%。
北京市東城區司法局局長李利平表示,“人民調解是解決民間矛盾的第一道屏障,並且節約了國家司法資源。”
律師許宜群在深圳主要受理一些民事案件,他同樣發現,相比程序複雜的訴訟,當事人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既省錢又省時,“這也反映了中國的‘和’文化。”
他認為人民調解員更熟悉社區情況,因此處理起問題時會考慮得更加周到。
冉翠微表示,人民調解的優越性還在於能及時發現居民中存在的問題,並迅速解決。“我們處理矛盾最短用時兩個小時。”
“人民調解和法院判決的最大不同在於,法院判定的是當事人的對錯問題,有時已經作出判決,但雙方矛盾卻得不到解決,”冉翠微強調,“而人民調解可以化解當事人的恩怨。”
年過七十的老人馮金喬從首都鋼鐵公司退休後,為自己所在的鐘鼓社區擔任人民調解員逾二十載。在她眼裡,調解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據馮金喬介紹,鐘鼓社區人員構成複雜,包括老人、下崗工人、外地來京人員等,“這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維護好社區的穩定。”
馮金喬每個月都會參加一次社區舉辦的調解員業務研討會。調解員們會匯報自己一個月來的調解工作,分享經驗,並就調解中遇到的問題互相請教。
馮金喬就曾遇到過一起棘手的關於離婚後財產分配的問題。“那位女士認為丈夫花掉自己太多的錢,因此希望追討回來。但在這方面我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對雙方進行調解。”馮金喬說。
出席調解員業務研討會的東城區法院賈玉慧法官在瞭解情況後表示,如果這位女士不能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丈夫花掉的錢屬於兩人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因此很難追回相關款項。
“僅憑情誼、威望,現在不足以支撐人民調解工作。就拿這對夫妻來說,人家掌握的法律知識可能比我還多,所以我調解時,如何能讓他們信服?”馮金喬說。
律師許宜群也認為,相比專業人士,志願調解員欠缺相關法律知識。
“不論是志願者還是全職調解員,目的都是合理解決民事糾紛,”冉翠微說,“如果專業調解員還不能解決問題,我們會建議當事人到法院提起訴訟。”
“在審理期間,如果雙方認可,法院依然可以提供調解,因此,調解制度其實是伴隨案件始終的。”冉翠微補充道。(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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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一種自願參與的程序,當中由一名公正和受過訓練的第三者,即調解員,協助爭議各方,達成既能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 在調解過程中,爭議各方均有機會陳述本身的論點,和聆聽對方的説法。調解員會幫助各方探討本身論據的強弱,並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調解員不會就誰對誰錯作出裁決,亦無權強行各方和解;作出決定的權力始終在爭議各方的手上。 調解不適用於涉及虐待兒童、家庭暴力等的家事糾紛,以免某方當事人是基於不當的影響下而決定和解。如家事糾紛中的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因情緒或心理上受到嚴重困擾,以致無法代表自己或專注於子女的需要,這等情況均不適合調解。 雖然調解並非適用於每一宗案件,但許多案件都適合進行調解。如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確實需要由法庭頒佈宣告性質的濟助,當事人或需進行訴訟。(資料來源:香港司法機構調解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