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別無他選的童妓


  • 在東雅加達的芝檳榔市(Cipinang),兩名妓女坐在一個路邊攤候客。(圖:亞洲新聞網)

(印尼)菲娜(化名)看起來與任何走在雅加達街頭上的16歲少女無異。她喜歡小賈斯汀(Justin Bieber),也愛與朋友出外逛街、閱讀和唱卡拉OK。

不過,有一件事讓菲娜與其他同齡女孩不一樣。晚上唱完卡拉OK之後,她不是回自己的家,反之,她會跟隨北雅加達一家卡拉OK俱樂部給她安排的男人回家,為他提供性服務。菲娜通過這種方法來掙錢養活自己和姐姐。

菲娜敘述自己的遭遇時,態度平靜得讓人覺得意外;回答關於自己性生活的問題時,更像是在回答早餐吃了什麼的問題一樣。

提及從事性服務工作,她認為這是最理智不過的決定,或者是任何身處同樣環境的人都會做出的決定。

來自破碎家庭的菲娜,自小身心靈飽受摧殘;9歲那年,經濟及社會因素導致她輟學,後來還與姐姐從家裡搬了出來,相依過活。

她們發現任何能夠帶來經濟穩定的機會都因為她們的環境而溜走了,因此她們選擇從事性服務工作。

菲娜的姐姐不久前結婚了,同時順應丈夫的要求,不再以提供性服務賺錢。這讓菲娜陷入了令人無法想像的兩難狀況:繼續從事性工作來養活大姐及她的初生嬰孩,或是面臨財務困境。菲娜選擇了前者。

不幸的是,菲娜的遭遇在印尼可說是非常普遍。印尼“終止兒童色情事業及販賣協會”(ECPAT)最近公佈的2011年國際報告指出,對於世界第三大民主體制而言,印尼的“兒童商業性剝削”(CSEC)情況非常不樂觀。

這份於10月18日在雅加達發佈的報告,評估了打擊剝削兒童的五個主要範疇:一、協調與合作;二、防範;三、保護;四、復建及重新融入社會;五、兒童參與,及為非政府組織和政府擬定未來對付被性剝削的策略。

據這份報告指出,印尼有4萬至7萬名兒童慘遭性剝削,而當中​​有2萬1000個案件就發生在爪哇島上。

像ECPAT一樣的非政府組織積極處理這些讓他們覺得悲憤的現象,不過他們卻面臨著資源短缺、不合作的有關當局及一個無法保護國家最脆弱份子──孩童的司法制度。除此,還有一堆他們認為是“純屬空談”的施政方針,這些種種因素讓他們的任務更加艱鉅。

ECPAT印尼國內協調員蘇菲安.阿末(Sofian Ahmad)說:“這個國家的法律以及執法人員的態度根本就是一團糟。甚至遊客、按摩院、酒店及娛樂場所都是為了自身的利益,而選擇對這種蹂躪兒童的事件視而不見。”

印尼政府是少數還未簽署2000年《兒童權力公約》關於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任擇議定書”的國家,同時亦未通過任何法律來制止成人向未成年者“購買”性服務。

那些目前已經深陷性服務行業的孩童處於非常脆弱的位置,他們極需要社會大眾的支持。

失業、失學、年幼及前途黯然使到這些兒童感到絕望,並導致他們走向墮落的道路。這些社會上不幸的一群,因而淪落至那些為滿足性需求的男人手裡。

蘇菲安認同資源缺乏確實會妨礙政府的努力,不過他更堅持有必要向國際社會求助,例如請他們提供訓練、專家交流及到一些堅決打擊社會弊病的國家進行考察。

菲娜希望有一天能成為一名演員,就像她的偶像茱麗葉(Julie Estelle)一樣。不過,她坦言教育程度低和她的生活背景,可能會讓這個夢想難以達成。

儘管如此,她還是積極地為她和家人的現在與未來奮鬥,以爭取更多和其他人一樣的平等機會,雖然這些機會對其他人來說顯得容易得多。

她非常感謝非政府組織例如Bandung Wangi給予她的協助,包括提供醫療檢查及精神支持;她現在終於看到了脫離現今生活方式的一線曙光。

菲娜的故事其實還未結束,在這群島上還有數十千與她有著相同遭遇的女孩,一旦也失足跌進這個已經腐敗的制度漏洞,她們可能無法像她這般幸運。

這件事件的複雜性導致它難以被任何一種普通的方式解決。根深蒂固的道德觀、經濟及社會平權問題,只會加劇這件事情的嚴重性。

不過那些關注這個課題的社會工作者都同意,只要有需求而顧客亦無懼面對被提控的問題,就會讓事態變得越來越嚴重。更悲慘的是,自會有更多像菲娜一樣的女孩來滿足這些男人的需求。(原文:亞洲新聞網)

英文版:Few choices for the sexually exploited



你知道嗎?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於1989年11月20日獲得聯合國大會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1990年9月2日,《公約》在獲得20個國家批准加入後正式生效。目前《公約》已獲得193個國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廣為接受的公約之一。

《兒童權利公約》共有54項條款。根據《公約》,凡18週歲以下者均為兒童,除非各國或地區法律有不同的定義。《公約》規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兒童應該享有的數十種權利,包括其中最基本的生存權、全面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全面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公約》還確立了4項基本原則:無歧視、兒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發展權以及尊重兒童的想法。

《公約》指出,締約方應確保兒童均享受《公約》中規定的各項權利,不因兒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財產或殘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視。締約方為確保兒童的福祉,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關部門和機構在制定相關政策和落實中以兒童利益最大化作為首要考慮。

2000年5月,聯合國大會在《兒童權利公約》框架基礎上通過了《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簡稱《禁止使用童軍議定書》)和《關於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的任擇議定書》,以推動國際社會努力保護兒童、消除日益猖獗的殘害兒童犯罪活動。截至2009年7月,這兩份議定書分別獲得了128個和132個國家的批准。(新華社)

中英對照:

‧娼妓:prostitute
‧民族國家:democracy
‧性剝削:sexual exploitation
‧恥辱:stig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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